--专题报审制度。凡规定向国家有关部门专题申报的选题,要按照规定的报批程序履行报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安排出版。
--出版物审读制度。各社对年度内已经出版的图书或音像制品,要组织专门的人员进行复读复审,质量不合格的不能出售,对存在的问题要认真改进,不断总结经验,提高出版物的质量。
--年度选题计划报批制度。年度选题计划和补充选题计划(包括重印书选题)向主管部门报批,变动选题要重新申报。京外的高校出版社的选题需经当地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才可安排出版。
--档案管理制度。对出版物的出书合同、三审意见、发排单、发印单、稿费结算单、样书、纸型或软片等要建立档案,由专人负责保管。
各出版社在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的同时,要重视各部门制度的衔接。防止因部门工作衔接不当而造成的管理漏洞和死角。
(十四)建立高校出版社的评估制度,加强对高校出版社的监督和管理,改进并完善评估方法。通过评估,客观、科学地评价出版社的办社水平,使出版社逐步形成自我激励、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
五、明确主管和主办单位的职责
(十五)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的办社思想是指导出版社能否坚持方向,提高管理水平的重要因素。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要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对出版社的指导、管理和监督,依法保护出版社的合法权益,承担主管和主办单位应尽的职责。
中央有关各部委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是所属院校出版社的主管部门,其权限和职责是:
--监督主办单位及其出版社坚持正确的办社方向,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对出版社在出版物内容等方面发生的严重错误和其他重大问题承担领导责任。
--审批出版社的选题。对出版单位或出版物的停办、停售或变更提出意见,并向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对出版社的领导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并可提出意见或作出决定。
--对高校出版社社长的任免提出意见。
(十六)高等学校是所属出版社的主办单位,其权限和职责是:
--保证出版社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有关法规,坚持高校出版社的办社方向和宗旨,并承担领导责任。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决定出版社社长的任免。高校出版社的主要干部应选派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较高专业水平和政策水平,遵守纪律,有一定出版工作经验,富于开拓精神的干部担任。
--审批高校出版社的发展规划、重要的规章和体制改革方案,审核高校出版社的选题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