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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3日)修改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
(1995年4月5日发布 教外综〔1995〕130号)

  第一条 为给外籍人员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提供方便,完善对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管理,促进我国的对外开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外国机构、外资企业、国际组织的驻华机构和合法居留的外国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 学校以实施中等(含普通中学)及其以下学校教育为限。
  第四条 申请开办学校,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相应规模的生源和办学需求;
  (二)有适应教育教学需要的师资;
  (三)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其它办学条件;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五条 申请开办学校,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办学校的申请书(包括办学宗旨、招生规划、招生区域、办学规模等);
  (二)学校章程;
  (三)申请人证明文件;
  (四)学校校长、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其资格证明文件;
  (五)拟建学校的设施、资金、校舍、场地、经费来源及有关证明文件;
  (六)师资来源。
  第六条 开办学校,由申请人向拟办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七条 经批准设立的学校,从批准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不得设立分校。
  第八条 学校招生对象为在中国境内持有居留证件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不得招收境内中国公民的子女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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