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
高等学校校外班(分校、分院)管理的通知
(1995年2月8日)
最近一段时间,一些学校违反国家规定,乱办校外班、擅自异地举办分校(分院)的现象有所抬头。据了解,这些未经批准,擅自举办的校外高等学历教育班和分校(分院)、有的办在中小学、中专学校,有的租用民房,有的办在厂矿,有的甚至办在乡、村里,有的成人高校则以联合办学的名义举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班。
从目前了解的情况来看,某些高等学校举办的校外班或分校(分院),多数缺乏科学论证,并且存在着以盈利为目的倾向。产生这些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原因是有关部门和学校的领导对乱办学的危害性认识不清、管理不严、甚至视而不见或支持所造成的。
应该看到,高等学校举办的学历教育校外班或异地举办分校(分院)是一种十分不稳定的办学形式。实践证明,对这种办学形式不加控制,任其发展,不但对我国高等教育的规格、质量以及高等学校的声誉、群众的实际利益带来较大的损害,而且严重干扰学校的正常办学秩序,也潜藏着不稳定因素,对社会的安定产生较大的影响。目前,这些校外班学生因学习和生活条件过差而出现的事端时有发生,群众的上告信函明显增加。这种现象应该引起各主管部门及高等学校的高度重视。
近几年来,在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国家对高等学校举办校外班和异地举办分校(分院),一贯采取严格控制的方针,明确要求,已经举办的校外班、分校(分院),要坚决地进行调整收缩,并明文规定各地、各部门和高等学校不得擅自举办新的校外班和异地举办分校(分院),对个别情况特殊确有需要举办校外班的,须按规定上报国家教委批准。从执行情况看,大多数单位能够严格执行国家的规定,但仍有少数单位,特别是一些高等学校置国家明令于不顾,擅自举办校外班或异地分校(分院),这种作法是严重违纪行为。为进一步加强对高等学校校外办学点的管理,现将国家有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高等学校原则上不得举办新的学历教育校外班或异地分校(分院),对于已经举办的高等学历教育校外班或分校(分院),各地、各部门和部高等学校要根据《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其实施意见的要求和全教会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现有高校布局结构的调整工作,进一步采取措施进行调整和收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