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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在全国教育系统进一步开展人身保险业务的联合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
 在全国教育系统进一步开展人身保险业务的联合通知
 (1995年8月28日)


  1995年以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陆续在全国各地开办了学生、幼儿团体平安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业务,受到各级教育部门、学校、幼儿园和家长的欢迎。1994-1995年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有一亿多学生参加了各种人身保险,上学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共为139万多名学生支付了约3.5亿元人民币的保险金。学生保险业务的开展,使遭受意外伤害和患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学生、幼儿在经济上获得了保障,减轻了学生家庭的经济负担,有利于学生、幼儿的健康成长。实践证明,开展学生、幼儿人身保险业务,是一件利民利国的好事。
  为进一步促进学生、幼儿人身保险业务广泛开展,加大对学生、幼儿安全保健教育工作的力度,经国家教委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研究决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委托国家教委直属中国华育发展总公司代理全国教育系统学生、幼儿以及教职员工的人身保险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代理工作由国家教委指定中国华育发展总公司作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教育系统的总代理,代表教委统一负责组织实施教育系统的保险代理工作,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中国华育发展总公司共同组成全国系统保险代理工作领导小组,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各级领导小组为非常设机构,主要任务是协调代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向上一级领导小组反映情况。
  三、保险代理的范围包括学生、幼儿团体平安保险,学生、幼儿团体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和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在内的所有人身保险业务。保险对象包括各级各类大中小学校学生、幼儿园幼儿;并在积极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开展教职员工(尤其是民办教师)的人身保险业务。
  四、保险代理业务采取以幼儿园、学校、集体投保的办法组织实施,在保险代理工作中要坚持自愿投保的原则,不得强制学生、幼儿参加保险。
  五、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国家保险公司,机构健全、实力雄厚,在国内外有很高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中国华育发展总公司只接受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全国教育系统的各种人身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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