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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国家科委、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学习、宣传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通知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 国家科委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财政部 司法部
 关于学习、宣传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通知
 (教科文卫委字[1996]第038号)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1996年5月15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下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这是我国加速科技进步、推动科技与经济结合、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一项重要法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总结了我国建国以来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经验,特别是科技体制改革的实践经验,以法律形式对科技成果转化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主体的相互关系,保障措施与技术权益保护等一系列问题做出了规定。认真学习、贯彻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对依靠科技进步加速经济发展,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将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了做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学习、宣传和实施的各项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大、政府和各部门、单位,应当把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作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举措,列入议事日程。要组织科技界、经济界、法律界和其他有关各界认真学习《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理解和掌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各项法律规定,提高科技意识和法律意识,充分认识贯彻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意义。要通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施行,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落实保障措施,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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