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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集体科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试行规则》的通知[失效]

  (一)提交产权纠纷申诉书。申诉书应当载明:
  1.当事人各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2.产权纠纷的主要情况;
  3.申诉人的请求及所依据的理由;
  4.申诉人的签章。
  (二)附具申诉人要求所依据事实的证明文件。
  (三)按规定预交调处费。
  第十一条 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不完备的,责令补充材料;对材料完备、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报告委员会,并在一个月内向产权界定申请人或纠纷申诉人和被诉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产权纠纷案件的被诉方应在接到受理通知书后一个月内向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答辨书及有关证明文件。逾期不提交的,不影响调处工作的进行。
  第十二条 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实行合议制。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指定三或五名有关人员组成合议组,负责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的具体工作。
  重大、复杂的案件,合议组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工作应从查帐开始,查清国有企事业单位向企业拨入资产帐据,对照企业接收款、物,上下结合,确定国有资产数额及其权益。
  对于因历史等原因,拨入资产手续不全,凭帐不存的,应以事实为依据,确定拨入资产。
  对需要界定扶持性固有资产的,需确定是否存在扶持性国有资产及其范围。
  第十四条 委员会办公室可以根据合议组要求,委托中介机构,或要求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从事查帐、评估、出具法律意见书等项工作。有关从事产权界定业务中介机构资格的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过程中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由界定或调处申请方向委员会提出资产评估立项申请,经批准后委托具有国有资产管理机关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须报委员会认定。
  第十六条 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工作应在案件受理后三个月内完成,并出具产权界定确认书或产权纠纷调解书、裁决书。确实无法按时完成,需要延长期限的,须报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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