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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从事集体科技企业产权界定业务的中介机构资格认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中介机构,包括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资产事务咨询机构等。
  第四条 申请从事产权界定业务的中介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必须是经省级以上的司法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律师事务所或经省级以上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国有资产咨询事务的中介机构:
  2.上述中介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必须是业务水平高、职业道德好、社会信誉高并拥有法律和经济方面的专门人才,以往没有发生过明显的工作失误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3.上述中介机构必须具有3名以上参加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的产权界定业务培训并颁发了结业证书的专业人员;
  4.上述中介机构的专业人员必须对国家科技政策、集体科技企业及其产权问题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并经过相应培训及考核;
  5.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从事产权界定业务的中介机构,需呈报以下资料:
  1.中介机构从事产权界定业务申请书和资格申请表;
  2.中介机构被批准成立的文件及执业许可;
  3.中介机构的专业人员参加培训及考核的证明资料;
  4.能够说明该中介机构专业人员业务水平的证明资料;
  5.中介机构从事产权界定业务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的保证书;
  6.国家科委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认为需要了解的其它有关材料。
  第六条 申请从事产权界定业务的中介机构持本办法第五条所列资料一式二份,首先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联合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并签章后,上报国家科委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委员会进行审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中介机构欲从事产权界定业务的,可直接向国家科委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委员会提出申请,并由其进行审核。审核工作按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
  中介机构通过审核确认后,由国家科委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委员会颁发从事产权界定业务资格证书。
  第七条 获得从事产权界定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60天内,需向国家科委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委员会报送其上个年度从事产权界定业务情况、专业人员培训情况及机构变化情况,由国家科委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委员会重新确认其从事产权界定业务资格。
  第八条 没有取得从事产权界定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不得从事产权界定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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