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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综合性体育运动会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九条 收入管理工作必须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组委会所属各部门和各竞赛委员会的收入须全部上缴组委会财务部,纳入运动会经费预算,由组委会财务部统一管理和使用。不得随意分配、截留、挪用和隐匿帐外。各部门所需正常开支由组委会财务部核定拨给。
  第三十条 凡以运动会名义得到的捐赠和赞助物资,由集资部、财产物资管理部门和财务部共同管理。集资部负责接受物资,登记后移交财产物资管理部门。财产物资管理部门依据集资部移交的清单登记财产物资明细帐,并根据物资的不同性质划分为变卖和使用两大类,在此基础上制定变卖和分配方案,报组委会批准后执行。财务部负责登记财产物资总帐,定期与财产物资管理部门核对帐务,保证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属于变卖的物资,由集资部变卖后将收入全部上缴财务部。属于分配给各部门使用的物资,由财产物资管理部门、财务部和使用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为调动各部门和各竞赛委员会筹集资金的积极性,组委会可按集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予以返还,返还资金主要用于集资活动中必须开支的各项费用,也可以拿出少部分对筹集收入有贡献人员进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组委会制定。
  第三十二条 组委会各部门开展集资活动,必须按照组委会统一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三条 要加强对集资合同的管理。各部门和各竞赛委员会对外签署的集资合同必须确保实现。组委会集资部、财务部须设专人管理集资合同,并将合同与集资情况核对,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 在运动会会期内,对承担比赛任务而经费又确实比较困难的比赛场馆,组委会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形式由组委会自定。
  第三十五条 外汇收支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执行。

第五章 财产物资管理

  第三十六条 在运动会筹备期间,要制定出运动会财产物资管理规定,组委会对运动会财产物资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组委会应设置财产物资管理部门,组委会应有一位领导分管财产物资管理工作。组委会所属各部门和各竞赛委员会要有一定领导分管本部门的财产物资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财产物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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