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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综合性体育运动会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各代表团人员的夜餐费,由各代表团自理;组委会编内工作人员、裁判员的夜餐费由组委会负担。
  第二十一条 关于医疗费的管理:
  (一)运动会设立医务室、配备一般的常备药品,在医务室就诊者,医药费由组委会开支。
  (二)运动会在编人员在运动会会期内去医院就诊和治疗,凡享受公费医疗和劳保待遇者,其医疗费和住院费回其所在单位报销。除公伤外,其就诊所需交通费由个人自理。
  (三)各比赛场馆的常备药品费用由场馆负担。
  第二十二条 裁判员酬金标准按照国家体委和财政部颁发的《关于修订聘请裁判员酬金标准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关于聘借人员费用的管理:
  (一)聘请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其工资、奖金、福利费由其所在单位负担,运动会会期内的有关补助费用由组委会负担。
  (二)聘请退休人员的工资,按其原工资与退休工资金差额支付,所需费用由组委会负担。
  (三)雇用临时工,其工资待遇按当地劳动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所需费用由组委会负担。
  第二十四条 按竞赛规程规定的奖牌、奖旗等各项奖励费用,由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组委会批准后列入预算。
  第二十五条 组委会邀请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外宾、华侨、港澳台同胞的接待费用,按国家规定有关接待办法执行。凡是属于非组委会邀请的中外来宾所需费用,分别由邀请单位负担。
  第二十六条 运动会会期内,由组委会指定的兴奋剂检测人员的食宿费和检测费以及检测设备的运输费、保险费等有关费用,由组委会负担。
  第二十七条 组委会不予负担的开支项目:
  (一)运动会编外人员及参观人员等所需一切费用。
  (二)新闻单位派来采访运动会的记者、编辑所需的一切费用。
  (三)为运动会提供新产品验收鉴定人员、厂家器材设备包修人员和科研人员等所需一切费用。
  (四)为运动会服务的商业、邮电、卫生、环保等人员所需一切费用。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八条 收入指运动会筹备期间和会期之内,以运动会名义所得到的赞助和捐增收入(包括货币和实物收入)、广告收入、体育彩票收入、广播电视转播权收入、体育场馆门票收入(含开、闭幕式门票收入和比赛门票收入)、以及与运动会有关的其他各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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