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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综合性体育运动会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组委会在编工作人员伙食费标准按当地会议伙食标准执行。自交伙食费的标准由组委会自定。
  (四)在运动会会期(指组委会规定的报到时间至离会时间的期限)内,不在大会食宿的裁判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等,可发给一定的补助费,发放标准由组委会自定。
  (五)为了保证运动员、教练员营养的实际需要,可按上述伙食费标准的30%至35%另列支“伙食管理费”,费用由组委会支付。
  第十六条 关于住宿费的管理:
  (一)运动员在编人员,在运动会会期内的住宿费由组委会负担。
  (二)代表团超编人员的住宿费由各代表团自理。
  (三)各代表团提前到会、延期离会和在旅途中转的食宿费,由各代表团自理。
  第十七条 关于交通费的管理:
  (一)组委会对车辆实行集中管理。组委会各部门所需车辆,按工作需要和人数多少由组委会统一配备。参加比赛和组委会安排的活动所需车辆,由组委会统一安排。
  (二)非组委会统一安排的参观、游览等活动以及各代表团人员临时用车所需费用,均由各代表团或个人自理。
  第十八条 关于差旅费的管理:
  (一)运动会聘请外埠裁判员、工作人员的往返差旅费,执行国家工作人员差旅费的规定,费用由组委会负担。对超过规定标准的支出,组委会不予报销。
  (二)组委会工作人员因公到外地出差,凡已享受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所规定的运动会补助的,不再领取出差补助。
  (三)各代表团成员、特邀代表、参观人员的差旅费,由各代表团或所属单位负担。
  第十九条 关于公杂费的管理:
  (一)公杂费开支内容包括文具、纸张、报纸、邮电费、夜餐费及其它杂项等费用。公杂费开支标准由组委会根据实际情况自定。
  (二)代表团、记者、参观团等开支的电报、电话、传真等通讯费用自理。
  (三)运动会工作人员因工作误餐,凡已享受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所规定的运动会补助的,不再领取误餐补助费。
  第二十条 关于夜餐费的管理;
  (一)夜餐费的开支,主要用于晚上有比赛活动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因工作需要加班到晚上11时以后的其他工作人员。夜餐费开支标准按当地规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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