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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举办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上岗培训班的通知

  2.哪些情形下需要采取反补贴措施?
  进口产品存在补贴,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
  3.对补贴的调查和确定,由哪个部门负责?
  对补贴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
  4.什么是损害?
  损害,是指补贴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5.对损害的调查和确定由哪个部门负责?
  对损害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其中,涉及农产品的反补贴国内产业损害调查,由商务部会同农业部进行。
  6.哪些人可以向商务部提出反补贴调查的书面申请?
  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反补贴调查的书面申请。
  7.反补贴调查的审查期限为多长?
  商务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之日起60天内,对申请是否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申请书内容及所附具的证据等进行审查,并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在特殊情形下,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
  8.什么情况下,可以在没收到书面申请时进行立案调查?
  在特殊情形下,商务部没有收到反补贴调查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认为存在补贴和损害以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可以决定立案调查。
  9.商务部可以采取哪些方式进行反补贴调查?
  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商务部认为必要时,可以派出工作人员赴有关国家(地区)进行调查;但是,有关国家(地区)提出异议的除外。
  10.反补贴调查的时限为多长?
  反补贴调查,应当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
  11.哪些情形下,可以终止反补贴调查?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补贴、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
  (三)补贴金额为微量补贴的;
  (四)补贴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
  (五)通过与有关国家(地区)政府磋商达成协议,不需要继续进行反补贴调查的;
  (六)商务部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补贴调查的。
  来自一个或者部分国家(地区)的被调查产品有前款第(二)、(三)、(四)、(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针对所涉产品的反补贴调查应当终止。
  12.什么情况下,可以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
  初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
  临时反补贴措施采取以保证金或者保函作为担保的征收临时反补贴税的形式。
  13.临时反补贴措施实施的期限为多长?
  临时反补贴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补贴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
  自反补贴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
  14.对违反承诺的出口经营者或者出口国(地区),商务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商务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可以立即决定恢复反补贴调查;根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可以决定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并可以对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补贴税,但违反承诺前进口的产品除外。
  15.什么情况下,可以征收反补贴税?
  在为完成磋商的努力没有取得效果的情况下,终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补贴税。征收反补贴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
  16.征收反补贴税分别由哪个部门提出建议、公告和执行?
  征收反补贴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17.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和承诺的履行期限为多长?
  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和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补贴税有可能导致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18.什么时候需对继续进行复审?
  反补贴税生效后,商务部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征收反补贴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征收反补贴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承诺生效后,商务部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履行承诺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履行承诺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19.对征收反补贴税的必要性的复审期限为多长?
  复审期限自决定复审开始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20.与反补贴有关的事宜由哪个部门负责?
  与反补贴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解决事宜由商务部负责。

  外商投资篇

  1.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哪些审批程序?
  除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有基本建设内容或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需要进行项目建议书审批外,其余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三阶段审批可合并为一次审批。
  2.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程序有哪些?
  (一)中方投资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由中方投资者报外资审批机构审批;
  (三)获得批准后到市代码办办理企业代码;
  (四)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申领营业执照。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何不同?
  合资企业: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担风险及分享利润(亏损);
  合作企业:在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
  4.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有无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最低出资额,国家有专项规定的执行专项规定,无专项规定的按《公司法》执行,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注册资本最低出资额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
  5.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有何规定?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缴足;分期缴付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其认缴出资额的15%,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并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缴足,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股东应当在公司成立时缴付全部出资的,从其规定。
  6.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能否转为外商独资企业?
  外商投资的合资、合作企业转为外商独资企业,在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的前提下,经企业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并作出决议后,按有关规定报原外资审批机关批准。
  7.外商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何规定和要求?
  以外商独资的形式依法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最低不得少于10万元人民币;外国自然人股东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数量不受限制,但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8.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涉及的政府部门主要有哪些?
  (一)审批机关: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二)登记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
  (三)外汇管理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
  (四)国有资产管理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六)税务登记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及地方各级税务机关;
  9.投资性公司有无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投资性公司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最低注册资本为3000万美元。

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篇

对外劳务合作

  1.对外劳务合作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什么?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2004年1月12日经商务部第1次部务会议和2004年7月15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7月26日公布,自公布后30日起施行。
  2.《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制订的目的和适用范围是什么?
  制订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范对外劳务合作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提高对外劳务合作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对外劳务合作健康发展。
  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从事对外劳务(含研修生)合作的经营资格管理。
  3.什么是对外劳务合作?
  对外劳务合作是指符合《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的境内企业法人与国(境)外允许招收或雇佣外籍劳务人员的公司、中介机构或私人雇主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有组织地招聘、选拔、派遣我国公民到国(境)外为外方雇主提供劳务服务并进行管理的经济活动。
  4.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须经商务部许可,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在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
  5.企业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向哪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
  企业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向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6.企业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审批时限为多长?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连同企业全部申请材料一并报商务部。
  商务部在收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和企业的全部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许可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批复,抄送相关部门。不予许可的,应说明理由。
  7.对不符合经营资格的企业,商务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对不符合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要求其在一个月内达到相应的条件,不能达到的,可报请商务部撤销其经营资格。
  8.经营活动中违反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定的,应如何处罚?
  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定的,由商务部给予警告或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擅自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的,有关部门如何处理?
  未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擅自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的,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外承包工程

  1.对外承包工程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什么?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于2008年5月7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2.什么是对外承包工程?
  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的活动。
  3.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有哪些职责?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对外承包工程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外承包工程的监督管理。
  4.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工程建设类单位还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级或者一级(甲级)资质证书;
  (二)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经历;
  (三)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安全防范能力;
  (四)有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较大事故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五)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约行为和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5.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应向哪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
  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中央企业和中央管理的其他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单位以外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6.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申请的办理时限为多长?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和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7.擅自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商务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未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擅自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8.擅自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外派人员中介服务的,商务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未取得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许可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9.未按规定报告有关情况的,商务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服务用语篇

  1.您好!这里是××××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我是××××号工作人员,请问,您有什么需要帮助?
  2.请留下您的联系方式,以便我们今后与您联系。
  3.请问,我们可以用现在这个电话号码与您联系吗?
  4.请告知您要举报(投诉)对象的姓名、地址等基本情况。
  5.您反映的情况比较复杂,请以书面的形式向我们举报(投诉)。
  6.请讲一下您要举报(投诉)的主要内容。
  7.很抱歉,刚才因为电话语音系统的原因没听清楚,请您再重复一遍。
  8.请您提出举报(投诉)的具体要求或者是请求事项。
  9.不要着急,请您慢慢讲。
  10.很抱歉!您所反映的情况不属于本中心受理的业务范围,您可以向××××进行举报投诉,地址是:××××,电话号码是:××××。
  11.您刚才的举报(投诉),是否尝试过其他的解决途径?
  12.您所反映的情况,此前我们也接到过类似的举报(投诉),现正在处理中。谢谢您对“12312”工作的支持。
  13.请问,您对这个举报(投诉)还有什么需要补充吗?
  14.对不起!刚才您举报(投诉)的事项不齐全,我们暂时无法接收。请您将相关材料准备齐全后,再向我们举报(投诉)。
  15.您能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到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来一趟吗?或者邮寄、传真相关资料也可以,我们需要核实情况,以便处理。我们中心的地址是:××××,传真号码是:××××,邮编是:××××。
  16.您的举报(投诉)我们已经转交××××部门处理,一有结果我们会及时向您反馈。
  17.请记录,××××部门的联系电话是:××××,办公地址是:××××号。
  18.您的举报(投诉)已被××××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接收,我们会转交××××部门尽快办理,并及时向您反馈处理情况。
  19.您的这个举报(投诉)很及时,我们将尽快转交××××部门进行处理。
  20.请您保存好有关证据材料,等候执法人员与您联系。
  21.您好!我是××××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号工作人员,现向您反馈您于××月××日举报(投诉)情况的处理结果。
  22.以上是我们向您反馈的举报(投诉)处理意见。今后如果您再遇到商务领域的问题,欢迎拨打“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热线。。
  23.我们中心的联系地址是:××××号,邮编是×××,网址是××××。
  24.不用谢,这是我们的职责。
  25.非常感谢您的建议和意见。请继续对我们中心予以关注。
  26.谢谢您的来电,欢迎再次拨打“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热线。

  附件5:
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系统
用户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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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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