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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举办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上岗培训班的通知

  7.家电以旧换新补贴标准?
  (一)家电补贴。按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电视机400/台,电冰箱(含冰柜)300/台,洗衣机250/台,空调350元/台,电脑400元/台。
  (二)运费补贴。根据回收家电类型、规格、运输距离分类分档给予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有规定。
  (三)拆解处理补贴。根据拆解处理企业实际完成的拆解处理以旧换新旧家电数量给予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电视机15元/台、电冰箱(含冰柜  20元/台、洗衣机5元/台、电脑15元/台,空调不予补贴。
  8.交售旧家电的方式?
  (一)购买人选择回收企业,通过网络、电话及其他方式提出交售旧家电申请,回收企业及时上门收购旧家电;
  (二)购买人先购买新家电,中标企业在向购买人配送新家电的同时回收旧家电,同时向购买人开具国家统一制定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9.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由谁承担?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对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5个自治区以及国家确定的汶川地震51个重灾县、青海玉树地震重灾区,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
  10.购买人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有哪些?
  (一)以旧换新凭证;(二)购买新家电的发票;(三)《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四)购买人居民身份证件或相关法人单位的相关证明。
  11.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程序?
  (一)购买人购买新家电时直接申报家电补贴,销售企业予以审核。对于符合补贴条件的,销售企业按销售价格向购买人开具发票,指导购买人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当场兑付补贴资金,按照新家电的正常销售价格减去补贴后的金额收取货款。不符合补贴条件,应立即告知购买人,按销售价格收取货款。
  (二)家电销售企业根据以旧换新销售情况定期对购买人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当地商务部门审核后,到当地财政部门申领家电补贴。
  (三)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几种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销售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对外贸易篇

  对外贸易

  1.我国对外贸易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于1994年5月12日通过,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2.货物、技术的出口或者进口,必须经过哪个部门许可?
  实行配额或者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技术,必须依照国务院规定,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进口或者出口。
  3.从事货物、技术进出口,应向哪个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4.从事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明确的对外贸易经营范围;
  (三)具有其经营的对外贸易业务所必需的场所、资金和专业人员;
  (四)委托他人办理进出口业务达到规定的实绩或者具有必需的进出口货源;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货物、技术进出口备案登记办法由哪个部门制定?
  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
  6.国家禁止那些货物和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
  (一)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为保护人的生命或者健康,必须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三)破坏生态环境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7.进出口货物配额是如何分配的?
  进出口货物配额,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根据申请者的进出口实绩、能力等条件,按照效益、公正、公开和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分配。配额的分配方式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8.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或技术,国家实行哪种管理?
  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或者许可证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
  实行配额或者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技术,必须依照国务院规定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进口或者出口。
  9.走私禁止进出口或者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商务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走私禁止进出口或者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构成犯罪的,依照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海关法的规定处罚。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10.如何确定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和授权经营企业的目录?
  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和经授权经营企业的目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确定、调整并公布。
  11.未经授权擅自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商务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三年内,不受理违法行为人从事国营贸易管理货物进出口业务的申请,或者撤销已给予其从事其他国营贸易管理货物进出口的授权。
  12.违规进出口有关技术的,商务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属于禁止进出口的技术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技术的,或者从事属于禁止的国际服务贸易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属于限制的国际服务贸易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商务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不得有哪些行为?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口许可证;
  (二)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
  (三)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排挤竞争对手;
  (四)骗取国家的出口退税;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技术进出口

  1.技术进出口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10月31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2.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技术进出口管理有哪些职责?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负责全国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
  3.技术进口应向哪个部门申请?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4.技术进口申请的批准时限为多长?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技术进口申请后,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5.技术进口许可证申请的许可时限为多长?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对技术进口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自收到规定的技术进口合同副本及有关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口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6.技术进口合同何时生效?
  技术进口经许可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技术进口许可证。技术进口合同自技术进口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7.自由进口技术登记,需提交哪些文件?
  进口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登记,需提交:
  (一)技术进口合同登记申请书;
  (二)技术进口合同副本;
  (三)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8.技术进口合同登记的办理时限为多长?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规定的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口合同进行登记,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
  9.技术出口申请的审批时限为多长?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技术出口申请后,应当会同国务院科技管理部门对申请出口的技术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限制出口的技术需经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0.申请技术出口许可证应当向商务部提交哪些文件?
  (一)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
  (二)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三)技术资料出口清单;
  (四)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11.技术出口许可审查时限为多长?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对技术出口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自收到规定的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技术出口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12.出口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商务部提交哪些文件?
  (一)技术出口合同登记申请书;
  (二)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三)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13.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的办理需多长时间?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技术出口合同进行登记,颁发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14.违规进出口技术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非法经营罪、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区别不同情况,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或者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15.擅自超出许可的范围进口或者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技术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区别不同情况,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或者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并可以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16.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或者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17.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技术进出口许可或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反倾销

  1.反倾销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2001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8号公布,2004年3月31日修订。
  2.什么情况下,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
  进口产品以倾销方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反倾销措施。
  3.什么是倾销?
  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
  4.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哪个部门负责?
  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
  5.什么是损害?
  损害,是指倾销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6.对损害的调查和确定由哪些部门负责?
  对损害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其中,涉及农产品的反倾销国内产业损害调查,由商务部会同农业部进行。
  7.哪些人可以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
  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
  8.反倾销调查申请的审查时限为多长?
  商务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之日起60天内,对申请是否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申请书内容及所附具的证据等进行审查,并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
  9.商务部反倾销调查有哪些程序?
  (一)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二)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就倾销、损害和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决定,并予以公告。
  (三)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损害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成立的,商务部应当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终裁决定,予以公告。
  在作出终裁决定前,应当由商务部将终裁决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通知所有已知的利害关系方。
  10.反倾销调查的时限为多长?
  反倾销调查,应当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
  11.什么情形下,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
  (三)倾销幅度低于2%的;
  (四)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
  (五)商务部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的。
  来自一个或者部分国家(地区)的被调查产品有前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针对所涉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
  12.征收临时反倾销税,要经过哪些程序?
  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由商务部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13.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期限为多长时间?
  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自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14.什么情况下,可以征收反倾销税?
  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
  15.征收反倾销税,要经过哪些基本程序?
  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16.倾销进口产品的退税申请要经过哪些程序?
  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有证据证明已经缴纳的反倾销税税额超过倾销幅度的,可以向商务部提出退税申请;商务部经审查、核实并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可以作出退税决定,由海关执行。
  17.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为多长?
  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18.反倾销税或价格承诺生效后,是否还要进行复审?
  反倾销税或价格承诺生效后,商务部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或履行价格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或履行价格承诺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根据复审结果,由商务部依照规定提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或者由商务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价格承诺的决定并予以公告。
  19.反倾销税或价格承诺的复审期限为多长?
  复审期限自决定复审开始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20.与反倾销有关的事宜,由哪个部门负责?
  与反倾销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解决事宜由商务部负责。

  反补贴

  1.反补贴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2001年11月26日国务院颁布,2004年3月31日修改,自2004年6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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