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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举办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上岗培训班的通知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2006年7月13日商务部第七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和工商总局同意,自2006年11月15日起施行。
  10.《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中零售商和供应商是指哪些企业?
  零售商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年销售额(从事连锁经营的企业,其销售额包括连锁店铺的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供应商是指直接向零售商提供商品及相应服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包括制造商、经销商和其他中介商。
  11.零售商的哪些行为属于不公平交易行为?
  (一)与供应商签订特定商品的供货合同,双方就商品的特定规格、型号、款式等达成一致后,又拒绝接收该商品。但具有可归责于供应商的事由,或经供应商同意、零售商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的除外;
  (二)要求供应商承担事先未约定的商品损耗责任;
  (三)事先未约定或者不符合事先约定的商品下架或撤柜的条件,零售商无正当理由将供应商所供货物下架或撤柜的;但是零售商根据法律法规或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将供应商所供货物下架、撤柜的除外;
  (四)强迫供应商无条件销售返利,或者约定以一定销售额为销售返利前提,未完成约定销售额却向供应商收取返利的;
  (五)强迫供应商购买指定的商品或接受指定的服务。
  12.零售商的哪些行为属于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
  (一)对供应商直接向消费者、其他经营者销售商品的价格予以限制;
  (二)对供应商向其他零售商供货或提供销售服务予以限制。
  13.《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涉及哪些监管部门?
  商务、价格、公安、税务、工商五个部门。
  14.《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对零售商拖欠货款有哪些规定?
  (一)限定零售商与供应商约定的支付货款的最长期限。《办法》规定,零售商与供应商应按商品的属性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货款支付的期限,但约定的支付期限最长不超过收货后60天。
  (二)制止零售商拖延支付货款的相关行为。零售商不得以供应商的个别商品未能及时供货、个别商品的退换货手续尚未办结、供应商所供商品的销售额未达到零售商设定的数额、供应尚未与零售商续签供货合同以及其他违反公平原则的事由拖延执法货款。
  此外,《办法》明确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或供应商没有提供必要单据外,零售商应当及时与供应商对帐。
  15.如果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有关规定,如何处罚?
  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有关部门将责令其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16.如果发现零售商涉嫌骗取供应商货款的,应如何处理?
  县级以上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发现零售商涉嫌骗取供应商货款的,应当将其涉嫌犯罪的线索及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
  17.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动态监测,是哪级商务主管部门的职责?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实行动态监测,进行风险预警,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拍卖业管理

  1.拍卖业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有哪些?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7年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2004年8月28日修正。
  (二)《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2.拍卖活动应遵守的原则?
  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3.哪个部门是拍卖行业的主管部门?
  商务部是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4.商务部对拍卖业有哪些监督管理职责?
  商务部组织制定有关拍卖行业规章、政策,指导各地制定拍卖行业发展规划,依法建立拍卖业监督核查、行业统计和信用管理制度;负责拍卖行业利用外资的促进与管理;对拍卖行业自律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5.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拍卖业管理有哪些监督管理职责?
  (一)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地区拍卖行业发展规划,并将规划报商务部备案。
  (二)建立本地区拍卖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核查和行业统计及信用管理制度;负责设立拍卖企业和分公司的审核许可;管理与指导本地区的拍卖行业自律组织。
  (三)建立与拍卖企业、其他有关行政机关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网络,对拍卖经营活动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
  6.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应履行哪些程序?
  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7.拍卖企业注册登记项目变更,应向哪个部门申请?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8.设立拍卖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
  (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三)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四)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五)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有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有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
  9.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一)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拍卖业务规则;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
  (五)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及从业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
  (六)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10.拍卖师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一)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
  (二)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
  (三)品行良好。
  (四)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
  11.拍卖师资格由哪个单位进行考核?
  拍卖师资格考核,由拍卖行业协会统一组织。经考核合格的,由拍卖行业协会发给拍卖师资格证书。
  12.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应由哪个部门处理?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3.什么是拍卖委托人?
  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委托人可以自行办理委托拍卖手续,也可以由其代理人代为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14.什么是拍卖竞买人?
  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
  15.什么是拍卖买受人?
  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16.如果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应收取多少佣金?
  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17.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应如何处罚?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人给予警告,可以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8.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应如何处罚?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拍卖所得。
  19.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应如何处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20.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如何处罚?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典当业管理

  1.典当业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什么?
  《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2月9日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2.典当业的监督管理由哪个部门来负责?
  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
  3.典当业的治安管理由哪个部门来负责?
  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4.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有2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5.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多少?
  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6.设立典当行或者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有哪些程序?
  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7.设立典当行或者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办理时限为多长?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商务部批准文件后5日(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将通报情况通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8.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是否可以开始典当经营活动?不可以。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在1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经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9.商务部对典当业有哪些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有关规章、政策;
  (二)负责典当行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
  (三)负责典当行日常业务监管;
  (四)对典当行业自律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10.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管理,有哪些行政处罚权?
  (一)对典当行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或者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的,以及违反有关资产比例管理规定的,省级商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典当行预扣当金利息,或者超过标准收取有关费用的,省级商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典当行预扣当金利息,或者超过标准收取有关费用的,省级商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典当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隐瞒真实经营情况,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及财务报表,或者采用其他方式逃避税收与监管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管理,有哪些行政处罚权?
  (一)对典当行开展禁止经营业务,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向其他机构派驻业务员从事典当业务的,市级商务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典当行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相应批准或者同意的,市级商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对典当行资本不实,扰乱经营秩序的,市级商务部门责令限期补足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2.典当行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应如何处罚?
  典当行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

  1.《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何时颁布和实施?
  2007年1月19日,商务部公布了《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1号),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2.《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规范的对象什么?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规范的是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状况。“市场”是食品进入流通领域最重要的行业载体,因此《办法》规范的直接对象是“市场”。
  3. 《办法》中规定,市场应建立哪几项管理制度?
  (一)协议准入制度。市场应与入市经销商签订食品安全保证协议,明确食品经营的安全责任。
  鼓励市场与食品生产基地、食品加工厂“场地挂钩”、“场厂挂钩”,建立直供关系。
  (二)经销商管理制度。市场应当建立经销商管理档案,如实动态记录经销商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经营产品和信用记录等基本信息。经销商退出市场后,其档案应至少保存二年。
  (三)索证索票制度。市场应当对入市经营的食品实行索证索票,依法查验食品供货者及食品安全的有效证明文件,留存相关票证文件的复印件备查。
  (四)购销台账制度。市场应当建立或要求经销商建立购销台账制度,如实记录每种食品的生产者、品名、进货时间、产地来源、规格、质量等级、数量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还要记录销售的对象、联系方式、时间、规格、数量等内容。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市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记录在案。
  发现在本市场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确认,市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依法报相关部门处理。
  4.《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制度和要求由哪个部门负责实施?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商务部负责全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行业管理,负责指导、督促市场建立保障食品流通安全的管理制度。
  5.市场违反《办法》规定,商务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市场违反《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报废汽车回收

  1.《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何时颁布实施?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在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上通过,现予公布,6月16日公布施行
  2.《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中报废汽车和拼装汽车分别是什么?
  报废汽车(包括摩托车、农用运输车),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拼装车是指使用报废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的机动车。
  3.报废汽车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有哪些部门来承担?具体分工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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