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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举办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上岗培训班的通知

  17.对生猪产品注水的,商务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屠宰注水生猪的,商务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19.销售或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生猪产品,各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由工商、卫生、质检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为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提供场所的,商务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酒类流通

  1.《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何时颁布和实施?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由商务部在2005年11月7日颁布,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
  2.《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有哪些?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共六章三十八条,由总则、备案登记、经营规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构成。
  目的是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主要建立了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和酒类流通溯源制度。通过备案登记制度对酒类流通经营主体予以规范,通过酒类流通溯源制度对酒类商品从出厂到最终消费的全流通过程予以规范。
  3.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酒类流通监督管理有哪些职责?
  根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商务部负责全国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从事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4.《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所称的酒类是指什么?
  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5.建立备案登记的主要意义是什么?
  该制度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备案登记告知经营者,使其认识到所经营的酒类是特殊商品,并在备案登记时做出合法经营的承诺,同时使商务主管部门及公众明确酒类流通经营的主体并予以监督和规范。
  6.酒类经营者应如何办理备案登记?
  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7.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有哪些程序?
  (一)领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登记表》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www.mofcom.gov.cn)下载,或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领取。
  (二)填写《登记表》。酒类经营者应完整、准确、真实地填写《登记表》;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所附条款,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
  (三)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登记材料。
  8.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材料包括哪些?
  (一)按《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要求填写的《登记表》一式两份;
  (二)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三)经商务部认可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公示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9.酒类经营者办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登记事项变更的期限?
  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10.商务主管部门办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登记事项变更的时限?
  商务主管部门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在《登记表》上加盖印章。
  11.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或者变更手续,商务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酒类经营者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12.酒类流通溯源制度有什么意义?
  这一制度的关键在于记录信息的真实及信息间的衔接,酒类经营者有义务完整、准确、真实地填写《酒类流通随附单》,并保证其经手的流通信息的衔接有效合理。通过检查各项所记录信息及其衔接是否真实、有效、合理,可以帮助主管部门识别信息的真伪,明确责任主体,追溯至问题的所在,增加抓获售假、制假者的机会。
  13.酒类流通溯源制度有哪些具体规定?
  《办法》第14条设定了酒类流通溯源制度,要求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填写《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随附单》随附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14.未按照规定建立溯源制度,商务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15.对销售散装酒的具体规定?
  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
  散装酒盛装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并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
  16.流动销售或储运不符合相关要求,商务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时,应遵守哪些规定?
  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时,应出示有效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在有证据或接到举报等情况下,执法人员可以查阅账册或抽取样品。抽取样品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有效凭证。
  18.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或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商务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19.违反批发、零售和储运商品有关规定的,各有关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如果酒类经营者不配合监督检查,商务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酒类经营者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如违反,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21.酒类经营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应受到哪些处罚?
  可视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许经营

  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1月31日国务院第16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4月6日商务部第六次部务会讨论通过,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2.什么是商业特许经营?
  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3.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是哪个部门?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4.商业特许经营的监督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有哪些职责?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5.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一) 只有企业可以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二)要求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三)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6.特许人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期限?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日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7.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哪些文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四)市场计划书;
  (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8.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商业特许经营投诉的范围包括哪些?
  (一)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特许经营活动的;
  (二)应该备案而没有备案的特许人;
  (三)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特许人已经被公告备案;
  (四)应该在备案时披露的信息没有披露或提供虚假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的;
  (五)实际履行的合同文本与备案登记的文本不一致;
  (六)备案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以后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变更登记备案;
  (七)商务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
  (八)其他违反《条例》应由商务主管部门投诉受理的情形。
  9.除了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受理的投诉,在实践中还有那些常见的商业特许经营投诉?
  (一)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的;
  (二)以特许经营的名义从事传销活动的;
  (三)特许经营的产品或服务不合格;
  (四)利用特许经营合同骗取他人钱财等涉嫌欺诈的;
  (五)其他特许经营违法涉及犯罪行为的。
  10.上述非商务主管部门受理的投诉,由哪些职能部门受理?
  (一)、(二)项属于工商部门受理;(三)项属于质检部门受理;(四)、(五)项属于公安部门受理。
  11.备案制对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有何意义?
  (一)便于商务主管部门及时了解、掌握特许人的有关情况,有针对性地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规范、监督;
  (二)有助于潜在的投资者了解特许人的基本情况,做出恰当的投资决策,防止欺诈和不实宣传;
  (三)有利于形成对特许人的社会监督。
  12.商业特许备案的办理时限为多长?
  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在商务部网站予以公告。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备案机关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备案机关在特许人材料补充齐全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
  13.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是多长时间?
  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续签特许经营合同的,不使用此规定。
  14.特许人未按规定备案的,商务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特许人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未进行备案的,商务主管部门将依法责令其限期备案,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15.特许人未按规定报告年度特许经营合同情况的,商务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16.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欺骗或误导,应如何处理?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许人利用广告实施欺骗、误导行为的,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7.特许人未按要求提供信息或合同文本的,商务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零售商促销、零供交易

  1.《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何时颁布实施?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2006年7月13日商务部第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9月12日公布,自10月15日起施行。
  2.《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是通过哪些规定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一是提出开展促销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二是加强促销活动的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三是规范促销宣传行为,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四是规范促销商品的价格行为,防止价格欺诈;五是明确促销商品的质量保证责任,确保消费者选购安全商品;六是针对一些特殊促销形式作出具体规定;七是对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3.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不得开展违法社会公德的促销活动,不得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不得侵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4.《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对零售商促销活动在安全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和管理措施,确保消防安全通道的畅通。对开业、节庆、店庆等规模较大的促销活动,零售商应当制定安全应急案,保证良好的购物秩序,防止因促销活动造成交通拥堵、秩序混乱、疾病传播、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5.零售商促销行为的监督管理,由哪些部门来承担?
  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公安、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促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6.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备案,应报请哪个部门?
  单店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以新店开业、节庆、店庆等名义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促销活动结束后15日内,将其明示的促销内容,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7.促销商品是否应当纳税?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其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应当依法纳税。
  8.零售商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规定,应受到什么处罚?
  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9.《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何时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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