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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举办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上岗培训班的通知

  4. 推进商务行政执法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什么?
  根据《商务部关于加强商务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商秩发〔2008〕503号),推进商务行政执法工作的总体目标是:用3-5年时间,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商务行政执法体制;建成统一、规范、高效的执法队伍,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程序和制度。通过强化商务行政执法,使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市场秩序得到有效维护。
  5. 开展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8]5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等一系列文件都对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6. 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展情况怎样?
  2008年底,商务部下发《商务部关于加强商务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商秩发〔2008〕503号),提出积极推进商务综合行政执法。2009年初,商务部下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全国选择部分城市开展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2009年5月,经筛选确定了第一批60家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单位,启动了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2009年10月和2010年11月,分别确定了第二批和第三批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单位。
  7. 开展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的意义是什么?
  通过开展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深入探索商务行政执法工作规律,改革和创新商务行政执法体制,努力解决当前执法中存在的执法缺位、执法力量分散、执法效率低下、执法不规范等问题,不仅符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也是推进政府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加强商务行政执法的现实需要。
  8. 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坚持依法行政和权责统一原则;坚持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相互协调原则;坚持改革创新、勇于实践的原则;坚持统一指导与自主探索相结合的原则。
  9. 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整合执法资源,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通过整合、归并、充实现有力量,组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代表商务主管部门统一行使生行政执法职能。
  (二)优化人员结构,提高执法能力。充实熟悉法律、管理等方面专业人才,组织开展执法人员培训,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
  (三)完善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制定统一的行政执法程序,统一执法文书格式,建立健全内部工作管理制度,完善案件统计及数据报送制度,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四)健全举报投诉体系,完善社会参与渠道。设立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开通12312举报投诉服务热线,形成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体系,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为执法提供支撑。
  (五)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形成执法合力。密切与公安、工商、质检、农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关系,建立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与协作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营造良好执法环境。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宣传商务法律法规,引导树立诚信守法经营理念,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及时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10.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考核评估的依据是什么?
  2009年9月,商务部印发了《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确定了46项考核指标,包括组织领导、队伍建设、场地装备、工作制度、宣传培训、信息报送、工作成效、监督检查、工作拓展等九个方面,为考核评估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
  11.目前,商务部主要负责执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多少件?
  由商务部负责主管执行的法律共7件,行政法规30件。内贸领域法律和行政法规6件,外贸领域14件,外资领域15件,反垄断领域2件。其中涉及具体执行法律措施的有3件法律(内贸1件,外贸1件,外资1件),19件行政法规(内贸5件,外贸8件,外资5件,反垄断1件)。
  12.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体系建设目标是什么?
  在已有50个12312举报投诉服务中心的基础上,延伸网络,扩展功能,推动地级以上城市设立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支持有条件的县市设立举报投诉联系点,形成以省级、地级以上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为主体,以中央技术支撑系统为依托,覆盖全国的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体系,为商务行政执法工作提供重要支撑。
  13. 省级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主要有哪些工作职责?
  (一)做好举报、投诉和咨询服务指导处理工作。
  (二)指导地级以上城市12312中心处理跨地区的举报投诉。
  (三)统计、分析、上报全省(区)举报投诉信息和商务执法数据,并将有关企业的违法违规信息归集到“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系统”(www.creditsys.gov.cn),向社会提供商务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四)维护中国反商业欺诈网(中国市场秩序网)地方子站运行。
  (五)组织开展宣传培训。
  (六)商务部门职责范围内适合12312中心承担的其他工作。
  14.市级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有哪些工作职责?
  (一)接收社会公众对商务领域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举报投诉。
  (二)为社会公众和企业提供商务领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审批和办事程序等方面的咨询、指导服务。
  (三)采集、上报危害商务行政管理秩序的突发事件、国内外贸易中的异常情况以及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的重要信息。
  (四)统计、上报举报投诉信息和商务执法数据。
  15.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接收哪些范围的举报投诉?
  主要接收生猪屠宰、酒类流通、特许经营、零售商促销、零供交易、报废汽车回收、家电下乡、技术进出口、对外劳务合作、对外承包工程等内外贸、外经领域和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经营者违法实施集中等行为)等方面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举报投诉,以及当地商务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接收的其他举报投诉。
  16.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接收举报投诉的地域范围如何确定?
  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接收本级行政区域内的举报投诉,对于区域以外的举报投诉,可告知举报投诉人向当地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举报投诉。对于已接收的本区域外举报投诉,可以转交当地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对于被举报投诉的行为涉及多个区域的,可向省级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举报投诉。
  17.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处理举报投诉件的程序有哪些?
  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通过电话接收举报投诉后进行登记,填写举报投诉登记表,并对举报投诉进行筛选甄别,根据举报投诉的类型、性质和地点,转交相应的商务执法机构或移交其他地区的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并随举报投诉材料发出举报投诉送达/转交函。
  对于不符合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接收条件和受理范围的举报投诉,及时反馈举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
  18.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与商务主管部门的关系?
  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是商务主管部门与社会公众、企业交流沟通的桥梁,是商务主管部门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平台。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为商务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汇集信息,商务主管部门对12312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工作进行指导。
  19.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系统有哪些功能?
  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系统包括语音呼叫工作平台、业务处理系统、语音呼叫监管系统、文件传输系统四个子系统,是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的重要技术支撑。系统安装后,可以搭建文件的安全、快速传输渠道,实现举报投诉业务的网上流转,对举报投诉服务中心进行远程指导,形成上下一体、横向连接的信息化工作网络,提高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的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
  20.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接收举报投诉的方式有哪些?
  (一)电话方式,可以拨打相应地区的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热线。
  (二)网络方式,可以登录中国市场秩序网(中国反商业欺诈网www.12312.gov.cn)主站选择相应的地方子站,以在线方式举报投诉。
  (三)其他方式,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信函、面访等方式举报投诉。
  21.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应建立哪些机制?
  (一)举报投诉信息分流机制。确保12312中心接收举报投诉、采集相关信息后,按管辖区域和职能分工及时转交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处(科)室或商务执法机构处理。
  (二)协作办理机制。加强商务部门相关处(科)室、商务执法机构及12312中心间的协作配合,帮助12312中心解答有关咨询,及时办理举报投诉案件,反馈执法数据。
  (三)区域间及相关部门间的执法协作机制。保障跨区域、跨部门举报投诉案件得到依法及时办理。
  22.反映我国市场秩序有关信息的官方网站是什么?
  中国反商业欺诈网(中国市场秩序网www.12312.gov.cn),于2009年2月9日改版升级后正式上线,是由商务部市场秩序司主办,全面反映我国市场秩序、信用体系建设和商务行政执法工作状况的公共信息服务门户网站,是为企业和公众提供维权咨询服务的窗口,是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的重要载体。2009年8月,中国市场秩序网开通了省级和计划单列市37个地方子站。
  23.中国反商业欺诈网(中国市场秩序网)有哪些功能?
  主要功能包括:宣传党和政府规范市场秩序、推动信用建设和商务行政执法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及时报道最新动态;发布行政处罚、司法判决和市场检查信息,为企业和消费者提供预警服务;普及商务信用、防范欺诈和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知识,倡导法制精神和诚信理念,提高企业和消费者防范交易风险的能力;接转扰乱市场秩序的投诉举报,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有关信息进行统计分析,辅助政府决策。

国内贸易篇
生猪屠宰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何时颁布施行?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于1997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发布,2007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20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修订后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2.修订后《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架构是怎样的?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共5章36条。
  5章分别为总则、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3.各部门在生猪行业管理职责上是如何分工的?
  各部门在生猪行业管理上主要实行分段管理,养殖环节由农业部门负责管理,屠宰环节由商务部门负责管理,消费环节由工商、卫生等部门管理,此外还涉及质检等部门。
  4.生猪屠宰行业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由哪个部门承担?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5.《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对生猪定点屠宰进行了哪些完善?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从四个方面对生猪定点屠宰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
  (一)完善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制度。
  (二)适当上收了审查确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权限
  (三)增加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公布和备案制度。
  (四)明确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退出机制。
  6.《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在加强监督管理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条例专门设立了“监督管理”一章,从三个方面补充、完善了加强监督管理的内容:
  (一)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方面职责。
  (二)明确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对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程序和规范要求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监督检查的义务作了规定。
  (三)明确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依法处理。
  7.现有《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对法律责任的规定作了哪些完善?
  (一)增加规定了应当受到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
  (二)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违法行为,除对定点屠宰厂(场)进行处罚外,增加规定了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罚款的处罚。
  (三)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扩大了取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处罚措施的适用范围。
  (四)对依法追究有关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作了明确的衔接性规定。
  8.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应遵循哪些原则?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9.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10.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生猪屠宰管理方面都有哪些职责?
  商务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完善屠宰行业标准体系,指导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制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制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11.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生猪屠宰证、章和标志牌的管理上有哪些职责?
  商务部统一规定证、章、标志牌的编码规则、格式和制作要求,建立全国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管理数据库。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证、章和标志牌的管理工作,按照商务部规定的编码规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进行统一编码;负责统一制作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无害化处理印章。
  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证、章和标志牌的使用;颁发本行政区域内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无害化处理印章。
  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作、管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12.商务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哪些监督管理措施?
  (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13.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遵循哪些规定?
  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14.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应如何处罚?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未按规定建立有关制度的,商务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6.生猪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商务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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