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阳光体育奖章由全国阳光体育运动领导小组统一设计,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标制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计、制作阳光体育奖章。
第五条 阳光体育运动奖章设置分为:小学、初中、高中共3个学段。
第六条 小学、初中、高中评定阳光体育奖章等级的依据是以学生毕业当年《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得分和其他学年的平均得分各占50%之和进行评定。
第七条 阳光体育奖章的颁发要与《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测试结果相一致,纳入学校学生档案管理系列,作为年度学生考评制度内容。
第八条 全国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必须使用国家统一设计的阳光体育奖章。
第九条 阳光体育奖章在学生毕业学年颁发。学校为学生购置阳光体育奖章的资金从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不得向学生本人收取。学生因故丢失、损坏阳光体育奖章,学校应依据学生档案记载进行补发,其费用由学生本人负担。
第十条 各级阳光体育运动领导小组依据《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和本管理办法对学校实行阳光体育奖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上级阳光体育领导小组对下级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全国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充分发挥阳光体育奖章的激励作用,学校应举行统一颁发阳光体育奖章的仪式,对获得阳光体育奖章的学生予以表扬。
第十二条 阳光体育奖章佩戴在左胸前。
第十三条 对使用涂改、伪造阳光体育奖章的学生,学校应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的,应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2007年9月新学年开始施行。
附件2:阳光体育奖章图案及设计说明
阳光体育奖章图案(略)
阳光体育奖章设计说明
一、奖章的基本造型是由太阳花的形态结构为主体,中心图案是高举双臂的抽象运动人物变形,环绕在中心图案周围的是环形的跑道,底纹光芒放射线象征明媚的阳光,中心图案形象似做伸展运动,又似拥抱太阳;此外左侧形象又象征绿叶,表现青少年通过体育锻炼茁壮成长,右侧形象象征彩虹,体现绚烂的学生时代。下方醒目位置富有动感的“阳光体育”字样体现活力,点出阳光体育奖章的主体特征和风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