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共青团中央关于实施阳光体育奖章制度的通知
(教体艺[2007]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体育局、团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体育局、团委: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精神,为切实推动“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的广泛、深入开展,推动《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全面实施,激励广大青少年学生以“达标争优、强健体魄”为目标,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在全国亿万学生中掀起群众性体育锻炼的热潮,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共青团中央共同决定在全国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全面实行阳光体育奖章制度,实施《阳光体育奖章管理办法》。
阳光体育奖章制度从2007年新学年开始实施,各地要严格执行《阳光体育奖章管理办法》,认真组织实施阳光体育奖章制度,要加大对阳光体育奖章制度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阳光体育奖章的激励作用。
附件:1. 阳光体育奖章管理办法
2. 阳光体育奖章图案及设计说明
3. 阳光体育奖章制作标准(略)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1:
阳光体育奖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精神,为切实推动“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以下简称阳光体育运动)的广泛、深入开展,推动《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全面实施,激励广大青少年学生以“达标争优、强健体魄”为目标,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共青团中央决定在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全面实行阳光体育奖章制度,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阳光体育奖章的颁发以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为依据,对毕业年级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优秀等级的学生颁发阳光体育奖章。
第三条 全国阳光体育奖章制度的实施工作由全国阳光体育运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各地阳光体育运动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阳光体育奖章的实施工作,学校应按本管理办法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要求,具体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