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2年第102号)
关于批准对庙南粉葛、罗泉豆腐、大方圆珠半夏、龙里刺梨、鸭溪窖酒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根据《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专家对庙南粉葛、罗泉豆腐、大方圆珠半夏、龙里刺梨、鸭溪窖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批准庙南粉葛、罗泉豆腐、大方圆珠半夏、龙里刺梨、鸭溪窖酒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自即日起实施保护。
一、庙南粉葛
(一)产地范围。
庙南粉葛产地范围为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现辖行政区域。
(二)专用标志使用。
庙南粉葛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经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予以公告。庙南粉葛的法定检测机构由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指定。
(三)质量技术要求(见附件1)。
二、罗泉豆腐
(一)产地范围。
罗泉豆腐产地范围为四川省资中县罗泉镇现辖行政区域。
(二)专用标志使用。
罗泉豆腐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四川省资中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经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予以公告。罗泉豆腐的法定检测机构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指定。
(三)质量技术要求(见附件2)。
三、大方圆珠半夏
(一)产地范围。
大方圆珠半夏产地范围为贵州省大方县现辖行政区域。
(二)专用标志使用。
大方圆珠半夏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大方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经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核,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予以公告。大方圆珠半夏的法定检测机构由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