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2012年命名资助全民健身户外活动基地的通知
(体群字[2012]107号)
北京、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福建、河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宁夏、新疆:
根据《
全民健身户外活动基地命名资助办法(试行)》(体群字[2008]97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对各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决定在2012年对22个“全民健身户外活动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给予命名和资助。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有关省(区、市)体育局要严格按照《办法》有关资金使用、评估复审等规定,加强对“基地”建设管理的指导和监督,确保资助资金专款专用和“基地”体育场地设施运营安全。
二、获得命名的“基地”要树立品牌意识,严格执行《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GB19079)等有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在“基地”建设管理方面树立示范。
三、对社会影响大、社会效益好、在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管理方面真正具有示范意义的“基地”,国家体育总局将在综合评估后继续给予支持。
附件:2012年命名资助全民健身户外活动基地名单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
二O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2012年命名资助全民健身户外活动基地名单
一、户外营地类
序号 | 省份 | 名称 |
1 | 山西 | 襄汾县东岭全民健身户外活动营地 |
2 | 晋城市珏山全民健身户外活动营地 |
3 | 吉林 | 长春市净月潭全民健身户外活动营地 |
4 | 黑龙江 | 宁安市镜泊湖全民健身户外活动营地 |
5 | 广西 | 大新县明仕田园全民健身户外活动营地 |
6 | 四川 | 达州市凤凰山全民健身户外活动营地 |
7 | 云南 | 腾冲县全民健身户外活动营地 |
8 | 青海 | 尖扎全民健身水上活动营地 |
9 | 新疆 | 乌鲁木齐市柴窝堡全民健身户外活动营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