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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2012年命名资助全民健身户外活动基地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2012年命名资助全民健身户外活动基地的通知
(体群字[2012]107号)


北京、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福建、河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宁夏、新疆:

  根据《全民健身户外活动基地命名资助办法(试行)》(体群字[2008]97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对各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决定在2012年对22个“全民健身户外活动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给予命名和资助。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有关省(区、市)体育局要严格按照《办法》有关资金使用、评估复审等规定,加强对“基地”建设管理的指导和监督,确保资助资金专款专用和“基地”体育场地设施运营安全。

  二、获得命名的“基地”要树立品牌意识,严格执行《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GB19079)等有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在“基地”建设管理方面树立示范。

  三、对社会影响大、社会效益好、在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管理方面真正具有示范意义的“基地”,国家体育总局将在综合评估后继续给予支持。

  附件:2012年命名资助全民健身户外活动基地名单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

二O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2012年命名资助全民健身户外活动基地名单

  一、户外营地类
序号省份名称
1山西襄汾县东岭全民健身户外活动营地
2晋城市珏山全民健身户外活动营地
3吉林长春市净月潭全民健身户外活动营地
4黑龙江宁安市镜泊湖全民健身户外活动营地
5广西大新县明仕田园全民健身户外活动营地
6四川达州市凤凰山全民健身户外活动营地
7云南腾冲县全民健身户外活动营地
8青海尖扎全民健身水上活动营地
9新疆乌鲁木齐市柴窝堡全民健身户外活动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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