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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国家级公益林补充区划审核结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国家级公益林补充区划审核结果的通知
(林资发〔2012〕1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根据《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09〕214号)要求,我局会同财政部组织完成了对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森工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申报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充区划结果的审核。现将审核结果通报你们,请及时做好相关工作。
  一、国家级公益林补充区划审核结果
  此次补充区划,全国有26个省申报补进国家级公益林22506.24万亩,有6个省申报调出国家级公益林189.67万亩。经审核,此次补充区划认定补进国家级公益林20498.70万亩,调出国家级公益林189.67万亩。审核后,全国国家级公益林总面积为186685.24万亩(含2009年认定并纳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西藏地方公益林8724.44万亩),其中:非天保工程区97170.71万亩,天保工程区89514.53万亩。各省国家级公益林审核结果见附件1和附件2。
  二、做好国家级公益林落界成图工作
  各省要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规定,以补充区划后的国家级公益林总面积为控制数,认真做好落界工作。要结合省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工作,将本地区全部的国家级公益林林地以及天保工程一期划分的禁伐区和限伐区林地落实到具体小班地块,确保区划落界质量,并制作shp格式的矢量数据库。对于天保工程一期区划的禁伐区、限伐区林地,此次未划入国家级公益林的,应当按照天保工程禁伐、限伐政策要求,继续保护、严格管理。对已占用征收的国家级公益林地,各省要相应核减其面积,并按林资发〔2009〕214号文件的要求,报告我局和财政部,不得以占补平衡为由补充或调整国家级公益林区划。
  三、按时提交国家级公益林落界相关成果资料
  国家级公益林落界成图后,各省要使用我局计财司下发的“国家重点公益林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建立小班基础信息数据库,并汇总统计表(附件3)。
  各省要将本辖区内认定的国家级公益林情况报告省级人民政府,并将区划落界情况、落界成图数据库(包括矢量数据库、小班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表等材料,刻制成光盘,一式2份,于2012年12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我局。
  联系方式:
  国家林业局资源司 白卫国 010-84239810
  国家林业局规划院 蒋爱军 010-84664735

  附件:1.国家级公益林补充区划审核表
  2.国家级公益林补充区划审核不符合条件面积的说明
  3.国家级公益林统计表样式

国家林业局
2012年7月17日

  附件1
  国家级公益林补充区划审核表    

  单位:万亩

单 位

补进面积

调出面积

国家级公益林总面积

全 国

20498.70

189.67

186685.24

北京市

 

 

496.40

天津市

 

 

14.23

河北省

307.10

 

2585.51

山西省

1487.26

 

3411.55

内蒙古

3485.33

 

17467.70

辽宁省

165.70

 

3600.00

吉林地方

4.86

 

4107.71

黑龙江

439.41

 

5061.38

江苏省

2.49

2.09

103.85

浙江省

  

1396.80

安徽省

 

 2.29

1767.71

福建省

17.29

 

2228.69

江西省

3.97

 

3241.27

山东省

110.31

3.83

1446.13

河南省

42.53

 

1933.65

湖北省

262.51

45.81

3317.65

湖南省

436.10

56.29

6016.20

广东省

1041.20

 

2262.16

广 西

91.21

79.36

7261.91

海南省

  

1036.85

重庆市

208.99

 

2066.02

四川省

  

24384.67

贵州省

574.32

 

5141.39

云南省

  

11877.70

西 藏

  

15804.60

陕西省

4160.31

 

9862.81

甘肃省

1089.87

 

11190.30

青海省

833.18

 

8902.08

宁 夏

197.91

 

1071.31

新 疆

1212.27

 

11419.21

新疆兵团

  

1595.72

内蒙森工

127.41

 

3900.19

吉林森工

759.65

 

1785.67

龙江森工

3264.27

 

3646.87

大兴安岭

173.25

 

2941.85

总后勤部

  

2337.50


  注:1.吉林森工包括吉林森工集团和延边州林管局共计18个森工局。
  2.西藏自治区国家级公益林总面积中含2009年认定并纳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地方公益林8724.44万亩。

  附件2
国家级公益林补充区划审核
不符合条件面积的说明

  按照《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09〕214号)要求,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对各省申报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充区划成果进行了审核。经审核,全国申报补进面积中有2007.54万亩不符合条件,不核定为国家级公益林。
  一、河北省。不符合条件的申报面积385.00万亩,这部分申报面积均属于退耕还林工程中的荒山荒地造林面积,不符合《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二、山西省。不符合补进条件的申报面积275.24万亩。以浊漳南源、浊漳西源、清漳东源、浊漳西源、壶流河、唐河、苍头河等二级支流源头和两岸等生态区位申报的275.24万亩不符合区划条件。
  三、内蒙古自治区。不符合补进条件的申报面积22.72万亩。一是阿鲁科尔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为草原草甸类型保护区,不属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申报补进的22.46万亩面积不符合区划条件;二是申报补进退耕地还林面积中有0.26万亩为宜林地,不符合补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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