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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汛期饮用水、食品监测和卫生监督工作的紧急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汛期饮用水、食品监测和卫生监督工作的紧急通知
(卫发明电[201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入夏以来,部分地区遭遇持续强降雨,洪汛形势严峻。当前,正处于防汛关键期,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依法履行职责,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全力做好汛期饮用水、食品监测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介水疾病、食源性疾病暴发流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饮用水和食品监测工作
  各地要主动开展汛期饮用水、食品安全形势研判,尽快摸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饮用水、食品安全应急监测。饮用水重点监测指标包括pH、浑浊度、微生物指标、消毒剂指标,及重金属、化学污染物指标等(根据当地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的实际情况确定)。各地要在日常监测的基础上,提高监测频次。食品安全监测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明确食品微生物、污染物监测指标和方法,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

  二、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
  各地要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大对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供水单位严格落实水源卫生防护、水质消毒等卫生管理措施,对发现的问题要责令供水单位限期整改。切实加强农村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工作,特别要针对农村水源卫生防护、水质消毒等重点环节加大指导力度,确保卫生安全巡查全覆盖。同时,要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和学校供水的监督检查,开展水质抽检,消除不安全隐患。

  三、加强医疗卫生机构重点环节监督
  各地要督促医疗卫生机构落实汛期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加强对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的管理,禁止在露天和非贮存地点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2天。要监督医疗机构做好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储存、保管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要迅速启动本单位的应急处理预案,对医疗废物、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进行及时、安全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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