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2012年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2]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转移支付制度,按照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中央财政研究制定了《2012年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现予印发。
附件:2012年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
财政部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
2012年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
(总体目标)
第一条 为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设立均衡性转移支付。
(基本定义)
第二条 均衡性转移支付不规定具体用途,由接受补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第三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省以下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由各省制定。
(规模的确定)
第四条 中央财政建立均衡性转移支付稳定增长机制。均衡性转移支付由以下部分构成:
(一)按照《
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规定,当年中央财政因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增加的收入。
(二)中央财政另外安排的预算资金。
(分配原则)
第五条 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选取影响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采用统一规范的方式分配转移支付资金。
(二)公开透明。转移支付测算办法广泛征求地方意见,测算过程和分配结果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