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加强天地图建设与应用工作的通知
(国测信发〔20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局所属有关单位:
自2011年5月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李克强副总理关于发展壮大“天地图”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
“天地图”省市级节点建设方案》(国测信发〔2011〕1号)要求,积极推进本地区“天地图”建设与应用,不断提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水平。为进一步推动“天地图”建设与应用工作,做强做大做精做优“天地图”,共同把“天地图”打造成为民族优秀品牌、国际知名品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筹推进“天地图”各级节点建设
(一)加快推进主节点建设。持续更新数据,提高国内数据现势性,扩大国外数据覆盖面,开通“天地图”英文版。拓展服务功能,进一步完善门户网站、手机版,完善后台服务管理系统,推进综合信息搜索引擎建设。提升访问速度,做好克拉玛依数据中心和南方数据中心建设,启动“天地图”内容分发网络(CDN)建设。加强技术研发,开展“天地图”云架构设计,启动云搜索、云存储、云服务等研发;开展地图瓦片压缩技术研发,解决手机版地图下载流量大、速度慢的技术瓶颈。
(二)深化省级节点建设。尚未提交服务接入测试申请的地区,务必在8月31日前提交省级节点服务接入测试申请;已提交了服务接入测试申请但尚未接入主节点的,要尽快做好改进工作,争取在9月30日前接入“天地图”主节点;已接入主节点但存在数据资源不丰富、运维支撑环境不完备的,要争取在11月30日前扩大数据覆盖面、提高现势性,加快设备采购并部署到位。因经费、技术、人才等困难暂时无法建立或者持续维护本级节点的,可委托主节点进行服务发布。
(三)积极推动市级节点建设。对于已完成“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的地区,原则上要开通“天地图”市级节点并接入主节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推进“天地图”县域范围的市级节点(18-20级)建设。2012年,各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至少应推动2-3个“天地图”市级节点接入主节点。因经费、技术、人才等困难暂时无法建立或者持续维护本级节点的,可委托省级节点或主节点进行服务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