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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规划

  国外优惠贷款继续在缩小东、中、西地区发展差距上发挥作用,把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政策要求贯穿到各项工作中,继续支持环境生态保护治理与恢复、节能减排、新能源(清洁能源)开发利用等领域的发展;继续支持城镇化和城市发展,更加关注民生和“三农”问题,努力为扩大内需发挥积极作用,进一步突出“引资引智”相结合以及对行业或领域发展的示范性。完善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制度,研究出台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有效利用国际商业贷款,促进国家鼓励的“走出去”项目实施。
  积极推动国外贷款管理创新,进一步规范项目审批,优化程序、提高效率、科学决策。兼顾使用国外贷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优先安排有偿还能力、有创新和示范作用项目,支持国外优惠贷款与国内资金有效结合。加强贷款项目管理,健全监管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鼓励和指导地方、项目单位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探索构建项目风险管理的新机制、新方式。进一步规范转贷行为,完善转贷机制。
  (二)完善全口径外债管理,提高风险监测水平
  提高外债管理立法层次及法律效力,适时制定出台《外债管理条例》,加快推动外债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系统化,强化全口径外债管理。完善对境外分支机构的外债管理办法,改革境内银行外债管理方式。支持地方建立管理规范、决策科学、职能明确、责任落实的外债风险防范制度。引导境内银行调整外债期限结构,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优化行业投向。加强对境内企业外债风险管理的宏观指导,引导企业合理应用金融衍生工具,及时调整外债币种、利率及期限结构,降低资金成本,规避外债风险。
  (三)加强外商投资引导,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发挥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导向作用,优化外商投资的产业及区域结构。支持和引导外资参与我国的有关产业发展规划及区域发展规划。加大对鼓励类项目支持力度,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增强引资竞争力;完善土地政策,对用地集约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用地,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改进中西部地区基础条件和投资环境,全面提升中西部引资国际竞争力;加大对东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的政策开放和技术资金配套支持力度;完善行政服务,在办理工商、税务、外汇、社会保险、质检等手续时提供便利;鼓励东部与中西部地区采取多种方式共建开发区,优势互补、产业联动、共谋发展;对符合条件的西部地区外资企业继续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鼓励中外企业加强研发合作,进一步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研究机构合作申请国家科技开发项目、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等,申请设立国家级技术中心认定。吸引境外企业和研发机构参加科技攻关项目,加快实现我在关键技术领域上的突破。建立知识产权审议制度,为研发合作、科技攻关提供支持。在合资合作中努力提高产业自主发展的能力。创造有利条件吸引留学人员回国开展技术创新活动。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构建日益完善的外商投资环境。继续推进内外资公平竞争,清理涉及外商的审批事项,为外商投资营造稳定透明的政策环境、统一开放的市场环境和规范高效的行政环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构建更加完善的创新环境,打造研发国际化的重要承接地。制定规范和促进开发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发挥开发区在体制创新、科技引领、产业集聚、土地集约方面的载体和平台作用。
  (四)强化境外投资指导,完善配套促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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