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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规划

  4、协调区域发展,促进投资合作
  配合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和主体功能区战略,把扩大对外开放和区域协调发展结合起来,协同推动沿海、内陆、沿边开放,形成优势互补、分工协作、均衡协调的区域开放新格局。支持东部发达地区继续发挥自身优势,加快推动外资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升参与全球分工的层次,率先实现利用外资由“量”到“质”的转变;注重与各区域规划和发展战略相衔接,充分发挥重点区域带动作用。加强对中西部地区吸引外资的政策支持,引导外资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和增加投资。中西部、东部欠发达地区要发挥劳动力、土地、能源等优势,以中心城市和城市群为依托,以沿江、沿铁路通道为纽带,推动形成全球劳动密集型外资新的集聚地。
  积极拓展投资合作广度和深度,在现有多双边投资合作框架下,有序扩大开放。加强与港澳地区在国家鼓励和允许的产业范围内广泛开展投资合作,促进内地有关地方与港澳区域合作深入发展。加强与台湾地区在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投资合作,落实海协会与海基会关于加强两岸产业合作的共同意见。
  5、做好境外投资,提高投资水平
  积极参与境外资源开发项目。投资境外能源和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长期、稳定、经济、安全的能源资源供给。坚持政府引导、地勘先行、企业跟进、金融推动,构建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机制,为风险勘探项目降低风险。在投资开发资源初级产品的基础上,支持有实力的企业投资境外资源产品深加工项目。支持有实力的企业结合境外资源开发需要,积极开展境外基础设施建设和投资;加强与周边国家在跨境运输通道建设方面的投资合作,实现能源资源进口多元化,保障供应安全。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到周边、南美、非洲等农业资源丰富的国家和地区开展农业领域投资合作,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逐步建立稳定、高效、安全的境外农产品仓储物流、生产加工和国际流通体系,为农产品贸易供给提供有力支持。加快实施境外技术提升战略。在政府间科技合作机制下,鼓励我国有条件的企业进行跨国研发布局,实施重大合作项目。支持境内优势单位与国外一流机构建立稳定合作关系。引导境内资金通过收购、参股、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合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等多种方式,投向境外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项目,推进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支持企业获取境外知识产权,加快推动境内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在境外推广应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境外积极开展通信、物流等生产和市场服务领域,以及文化、旅游等个人消费服务领域的投资合作,提高境内服务业的供给能力和水平。
  大力实施境外市场开拓战略。鼓励轻工、纺织、家电、汽车、一般装备制造等境内技术成熟、国际市场需求大的行业和化工、冶金、建材等重化工业或其部分加工制造环节向境外转移,带动产品、设备和劳务输出,拓展企业国际发展空间。鼓励企业在能源矿产资源丰富、市场空间较大的国家和地区,发展钢铁、有色、炼化、木材等深加工产业。抓紧现有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强化其功能定位和产业选择,提高综合服务能力,使其成为我在境外重要的生产加工基地。鼓励国内有条件的企业境外投资文化产业,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
  6、增强企业实力,强化投资主体
  突出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支持企业在研发、生产、物流、销售等方面开展国际化经营,加快培育我跨国公司和国际知名品牌。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企业加快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部决策管理机制。引导企业制定科学合理的海外发展战略规划。积极做好人才培养和引进。加强境内骨干企业和国外相关企业的合作。注重发挥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优势,鼓励其与大型企业合作。鼓励有实力的企业收购和建立国际营销网络和知名品牌,扩大市场份额,提高产品附加值,增强我企业国际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骨干企业和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改善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减少政府核准范围和环节;落实企业境外投资自主决策权,强化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完善财税、信贷、外汇、外贸和人员进出境等相关配套政策,创造企业“走出去”有利的环境和条件;注重境外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利用自身优势开展境外投资项目。

四、“十二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主要政策措施

  (一)加强国外贷款管理,有效提高质量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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