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追溯调查
第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退运货物信息按以下标准进行调查事项分类:
(一)对下列情况之一的出口退运货物列入现场调查事项:
1. 出口退运货物列入《目录》内的出口法定检验商品;
2. 单批退运货物货值达到或超过10万美元的出口非法定检验商品;
3. 在同一入境口岸已连续发现五批以上属同一国内收货人的出口非法定检验商品;
4. 对《登记表》或《信息表》上的退运原因系被境外官方以召回、下架或通报等方式予以强制退回,或境外客户退运理由涉及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出口非法定检验商品;
5. 对《登记表》或《信息表》上的退运原因为出口退运货物存在涉及安全、卫生、环保和健康等不合格项目。
6. 对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与出口退货有关且仍在通报有效期内的警示通报所涉及的出口退运货物。
(二)对满足下列情况的出口退运货物列入书面调查事项:
对《登记表》或《信息表》上的退运原因为出口退运货物存在除安全、卫生、环保和健康等项目以外的质量不合格问题,且单批退运货物货值达到5万美元且不超过10万美元的出口非法定检验商品。
(三)对除本条第一、二款以外的出口退运货物列入备案调查事项。
(四)各产地局可结合辖区内实际工作情况,对书面调查事项和备案调查事项开展现场调查,或对备案调查事项开展书面调查,但不得对现场调查事项实施书面调查或备案调查和对书面调查事项实施备案调查。
第十二条 出口退运货物追溯调查内容应包括以下要素:
(一)退运原因调查:
1. 因质量原因而退运:质量问题是否涉及安全、卫生、环保和健康等不合格项目;外贸合同是否订明相关质量条款,且该条款是否与退运原因相关联;是否被境外官方以召回、下架或通报等方式予以强制退回;境外客户退运理由是否涉及技术性贸易壁垒等;质量问题是否发生在商品质量保证期内;是否涉及数量、重量或包装不符等问题。
2. 因非质量原因而退运:是否存在运输过程中残损、交货期延误、违反信用证条款等无法履行贸易合同的问题;是否属于超过商品质量保证期的维修行为;是否属于商品质量保证期内的消费者使用不当原因;是否在贸易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等。
(二)货物检验情况:
当属于质量原因退运的情况,还应调查:
1. 原出口货物是否为《目录》内商品;原出口前是否经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采取何种检验方式,且是否对外出具证书;退运货物涉及的不合格项目是否经过检验,采用的检验标准和方法是否准确;检验检疫机构对该批货物实施的检验监管模式;
2. 原出口前是否由第三方检验机构实施检验检测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证书;退运货物涉及的不合格项目是否经过检验,采用的检验标准和方法是否准确;
3. 该批货物在到达境外后是否经境外官方机构或其指定和认可的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证书。
(三)企业质量体系情况:
当属于质量原因退运的情况,还应调查:
1. 出口退运货物的生产企业是否已经建立了与生产规模及能力,以及与产品安全质量特性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该体系是否通过认证;由哪家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最近一次的体系复审结果是否与出口退运原因存在相关联系;
2. 出口退运货物的产品是否须满足国际市场或目标市场的准入要求且应实施相关产品认证;该产品认证由哪家检验机构实施并许可;认证结果与退运原因是否存在相关联系;
3. 出口退运货物的生产企业是否已建立了相关产品输入国家或地区的强制性技术法规或标准的收集制度和渠道,并具有对其更新做出快速应对的能力;
4. 出口退运货物的生产企业是否建立了与出口产品被预警、索赔、退运及投诉相关的信息收集制度和渠道,以及相关处置应对制度;
5. 出口退运货物的生产企业是否已经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分类管理,其企业管理类别与商品风险评级是否与其检验监管模式相匹配。
(四)企业诚信情况:在原出口过程中是否存在逃避检验检疫监管的行为;是否存在瞒报、谎报出口退货真实原因的情况;是否与经过认证的产品存在一致性不符的情况;是否以出口退运货物的贸易方式逃避进境检验检疫监管的行为等。
(五)检验检疫机构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第十一条第一款的事项,由调查人员赴出口退运货物的存放地点或生产企业实施现场调查。调查内容应涵盖第十二条涉及的所有调查要素,并在调查过程中了解货物的卫生状况、是否有原销售包装、是否附产品说明书和合格证明等材料、涉及认证的产品是否加贴或模印认证标志等,对现场发现需要调查取证的还应拍照留存。调查完毕应填写《出口退运货物追溯调查情况表》(以下简称:《调查表》,见附件三)。
第十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第十一条第二款的事项,由调查人员向生产企业开展书面调查。检验检疫机构应要求生产企业认真填报《出口退运货物追溯调查情况说明》(以下简称:《情况说明》,见附件四),并对第十二条涉及的各调查要素提供书面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