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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工业产品退运货物追溯调查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工业产品退运货物追溯调查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质检检函[2012]269号 2012年5月31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出口工业产品退运货物追溯调查管理工作(以下称“退运调查工作”)是检验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国际经济秩序、贸易形势、我对外贸易发展及检验监管工作等情况都发生了重大变化,给退运调查工作提出来新的要求。为做好新形势下的出口退运调查工作,提高检验监管工作有效性,总局组织对2006年印发的《出口工业产品退运货物追溯调查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国质检检函[2006]603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

  新工作规范于2012年6月10日起开始执行,原工作规范同时废止。各局在执行过程中应注意加强宣传培训,遇到问题请与总局检验司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出口工业产品退运货物(以下简称:出口退运货物)追溯调查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出口退运货物的质量动态,强化对出口工业产品的风险预警措施,并加强对出口生产企业的后续监督管理力度,进一步提高检验检疫工作质量和依法把关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检验检疫机构对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生产出口并被境外官方或相关贸易人退回的产品开展信息收集、原因调查、风险研判、信息处置,以及对出口退运货物的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等相关追溯调查管理工作。

  本规范的调查范围应包括未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出口退运货物,但不适用于出口食品、化妆品和动植物产品等退运货物的追溯调查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口退运货物追溯调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全国各口岸的直属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口岸局)负责所辖口岸出口退运货物信息的收集、传递和上报等工作。各地直属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产地局)负责所辖区域内企业生产出口退运货物的追溯调查、风险研判和信息处置等工作。

  第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出口工业产品退运货物追溯调查工作指南》(以下简称《调查指南》),规范出口退运货物追溯调查工作程序。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可根据本工作规范和《调查指南》,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调查工作实施办法,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退运货物调查事项按照现场调查、书面调查和备案调查三个类别进行分类。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退运货物的调查结果按照高风险、较高风险和一般风险三个级别进行分级。

  第六条 为便利出口退运货物追溯调查管理工作,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退运货物信息收集、追溯调查、风险研判和信息处置等管理工作,符合条件的,应采取信息化辅助管理手段。

第二章 信息收集

  第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通过以下途径收集出口退运货物信息:

  (一) 进境货物及其木质包装、集装箱及运输工具报检/申报时提供的有关单证;

  (二) 相关口岸部门提供的信息;

  (三) 国家质检总局下发的有关信息;

  (四) 投诉举报信息;

  (五) 媒体公布的有关信息;

  (六) 其他途径。

  第八条 口岸局在受理进境货物及其木质包装、集装箱或运输工具的报检/申报时,对贸易方式为“退运货物”或“进料成品退换”的,应要求申请人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或海关备案清单,同时提供原出口货物报关单或海关备案清单及其他相关材料、并由申请人如实向口岸局填报《出口退运货物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件一)。口岸局的报检受理部门应在审核《登记表》是否填写完整,所需单证是否齐全后予以办理通关放行手续。

  第九条 通过本规范第七条中除第一款外的其他途径获得的出口退运货物信息,应由获悉信息的检验检疫机构填写《出口退运货物追溯调查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见附件二)。

  第十条 口岸局对收集到的属于管辖区域内出口退运货物信息开展追溯调查管理工作;对属于管辖区域外的出口退运货物信息,应及时通过书面或电子等形式通报相关产地局,由产地局组织相关追溯调查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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