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2年5月31日 国质检食函[2012]242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已于2012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有效贯彻落实
《办法》的各项规定,保障进出口化妆品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
《办法》实施
各局应高度重视
《办法》的实施,将其作为今年检验检疫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严格执行
《办法》要求,不断规范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确保进出口化妆品质量安全。要认真组织开展
《办法》的宣传和培训工作,确保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管人员以及相关进出口化妆品企业质量管理人员掌握
《办法》相关规定。
二、严格进口检验监管
(一)加强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管理。各局要严格按照
《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本辖区内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要认真审核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申请材料(附件1),申请材料信息完备、属实的,准予备案。请各局于2012年6月30日前将备案收货人名单上报总局,总局审核后将在内网上公布。
(二)认真做好首次进口化妆品检验工作。一是严格审查既往记录。首次进口化妆品是指无既往进口记录的化妆品,既往进口记录等证明材料应由进口商提供,凡不能提供既往进口记录证明材料的应视为首次进口化妆品。各局在对首次进口化妆品实施检验检疫时,要认真审核既往记录,确保材料真实有效。二是认真审核有关材料。对于首次进口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报检时应提供由生产企业或权威机构出具的安全性评估资料,包括产品安全性承诺、化妆品中安全性风险物质危害识别表等,对于首次进口的离境免税化妆品,报检时应提供由生产企业或权威机构出具的安全性评估资料,包括产品安全性承诺、在国外允许生产或销售的相关证明材料等。各局在对相关化妆品进行检验检疫时,要认真审核有关材料,相关材料参照附件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