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品牌价值评价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质〔2012〕2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贯彻落实我国“十二五”规划和《质量发展纲要》关于“加强品牌建设,提升品牌价值和效应”的精神和要求,科学评估我国品牌建设情况和成果,根据《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2年行动计划》(国办发[2012]27号)安排,经研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品牌价值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已在境内外上市的从事制造业的股份制企业所拥有的自主品牌。
二、评价方式
按照自愿参与、不收费的原则,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本省符合条件的企业参加评价工作。质检总局委托有关技术机构对有关品牌开展货币价值测算和评价,测算和评价方法采用依据国际标准《品牌评价-品牌货币价值评价要求》(ISO10668)研究制定的品牌价值评价方法和测算模型。根据测算结果,由评价机构向有关企业出具评价报告,质检总局协调有关单位向社会发布评价结果。
三、工作程序
(一)企业填报信息数据。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知并组织有关企业,按照本通知附件规定格式和要求填写有关品牌价值评价相关数据信息,并保证各项数据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企业可登陆质检总局网站(http://www.aqsiq.gov.cn)下载有关表格。
(二)省局组织审查把关。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日常管理工作中掌握的企业信息和数据,结合质量监督管理业务工作,对企业填报的品牌价值评价相关数据信息进行审核把关,对于存在较大误差的,应退回企业重新填报。
(三)上报企业数据信息。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汇总审核本省参加品牌评价的企业数据信息和有关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版),于7月20日前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名义正式上报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
(四)技术机构汇总测算。由承担测算和评价工作的技术机构对上报总局的各品牌数据信息进行汇总,并根据相关品牌价值评价国家标准,对每个品牌开展价值测算评价,向企业出具品牌货币价值评价报告,并以货币价值形式发布评价结果。
四、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