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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施分类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施获证企业分类监管。对注册地和生产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获证企业,由企业生产地质监部门负责开展辖区生产许可证企业分类及监管工作。企业注册地质监部门应及时将获证企业信息通报生产地质监部门,生产地质监部门应及时将企业分类和监管方式通报注册地质监部门。

  (三)关于新申请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分类工作。新申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分类工作要与生产许可实地核查工作结合起来。自2012年7月1日起,凡新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包括到期重新申请的),由企业生产地市(县)质监部门派出的观察员会同审查组,在开展企业实地核查的同时,依据《通用规则》及实施细则开展企业分类有关工作。

  (四)关于已获证企业的分类工作。已获证企业的分类工作要与获证企业日常监督检查结合起来。自2012年7月1日起,各省级质监部门要根据本省获证企业实际和监管能力,部署市(县)等基层质监部门,在对辖区企业的监督检查中,依据《通用规则》及实施细则开展企业分类有关工作。注册地址和生产地址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企业,由生产地基层质监部门负责进行分类。力争做到2012年年内基本完成辖区获证企业的分类工作。

  (五)关于生产多种生产许可证产品的企业分类工作。同一企业生产同一类别、不同实施细则管理的生产许可证产品的,应依据《通用规则》及实施细则,按照从严监管的原则进行一次分类、采用同一监管方式;同一企业生产不同类别生产许可证产品的,可以《通用规则》及实施细则分别进行企业分类。按照从严监管的要求,应依据该企业最低类别实施相应监管方式。

  (六)根据生产许可证产品风险等级调整分类监管方式。各省级质监部门可参照总局发布的全国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目录中关于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情况,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从严监管的原则,确定本地生产许可证产品的风险等级及监管方式。对生产Ⅰ级(高风险)产品的企业应按照从严监管的原则,将监管方式相应依次下调一级;对生产Ⅱ级(较高风险)和Ⅲ级(一般风险)产品的企业,可结合辖区内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监管方式。

  (七)关于获证企业分类监管的动态调整。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标准、实施细则、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包括生产地址变更、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增加许可项目,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等根据生产许可证管理有关规定,需要重新核发生产许可证书的,质监部门应重新进行企业分类并调整相应监管方式;获证企业存在未按规定提交年度自查报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等情形的,应将其调整为C类,实施加严监管方式。

  (八)关于分类监管信息管理。A类、B类、C类企业的分类监管信息管理,由省级质监部门参照《生产许可证企业(A、B、C类)分类监管信息》(见附件1),结合本省实际作出具体规定;对符合AA类条件并自我承诺积极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企业,由基层质监部门管理分类监管信息和《工业产品质量AA类企业自我承诺书》(见附件2),由省级质监部门向总局定期上报《生产许可证企业(AA类)分类监管信息》(见附件3),总局视情对外公示,接受消费者、新闻媒体和各方面的社会监督。基层质监部门对虚假承诺或不履行自我承诺的企业,应动态调整为B类或C类企业,并在5年内不再接受该企业符合AA类企业条件的自我承诺。对AA类企业动态调整为其他类别的,应及时上报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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