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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施分类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施分类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监〔2012〕2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依法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后续监督,督促获证企业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施分类监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施分类监管的重要性

  生产许可证产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和生产安全,加强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督,督促生产许可证企业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是质量监督部门的法定职责。总局成立以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不断完善,工作成效明显,但受监管人员数量等监管资源限制,对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主要采取监督抽查和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措施,且只能覆盖部分发证产品和获证企业。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施分类监管,是质监部门贯彻落实“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工作方针的需要,是强化生产许可证企业后续监督、督促企业履行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需要,是落实产品质量监督职责、推动生产许可证制度创新发展的需要。全系统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总局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把生产许可证企业分类监管工作作为重要工作来抓。

  二、科学有效地实施生产许可证企业分类监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据《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生产许可证管理要求以及各地实际,科学有效、积极稳妥地做好生产许可证企业分类监管工作。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分类监管实施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监部门)按照《试行办法》要求,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分类监管实施办法。同时,省级质监部门要结合本地监管实际,根据《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通用规则》(以下简称《通用规则》)的项目要求,制定《通用规则》实施细则,在实施细则中,可对《通用规则》确定的基本要点进行补充和细化,所制定的评定项目不得少于《通用规则》确定的项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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