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同意设立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批复
(财会函[2012]31号)
姚建华等25名申请人:
你们报送的关于申请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转制设立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材料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以及《财政部 工商总局
商务部 外汇局 证监会关于印发<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方案>的通知》(财会[2012] 8号)的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准予设立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二、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名单见附件。
三、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首席合伙人由执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姚建华担任。
四、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主要经营场所为: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邮政编码:100738。联系电话:010-85085405。
五、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出资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整。
六、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经营范围是: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请你们持本批复文件,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登记手续。原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