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生产规模和工艺装备
(一)钼矿山
1.矿山建设依据的资源储量的勘查程度应符合现行规程规范要求,地质工作程度应达到详查及以上,资源储量应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评审备案。
2.新建露天矿采选综合生产能力不得低于日处理矿石量25000吨,现有露天矿采选综合生产能力不得低于日处理矿石量15000吨;新建坑采采选综合生产能力不得低于日处理矿石量10000吨,现有坑采采选综合生产能力不得低于日处理矿石量5000吨。
3.钼矿山生产企业应具有与采选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组织管理系统以及生产作业装备、工业场地、排石碴(土)场、尾矿库等配套工程设施。
4.钼矿山生产企业的采选项目应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能耗低、效率高的先进设备,严禁使用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规定淘汰的工艺和设备。
(二)钼炉料
新建、改扩建冶炼生产企业工业氧化钼(含钼不低于51%)年生产能力不得低于20000吨;现有冶炼生产企业工业氧化钼(含钼不低于51%)年生产能力不得低于10000吨。禁止建设单一钼铁生产企业。
工业氧化钼生产应采用多膛炉和内燃式回转窑,在2015年底前淘汰外燃式回转窑,禁止采用传统工艺中的反射炉。
钼炉料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采用符合国家环保规定的除尘、收尘工艺和尾气综合回收工艺,确保尾气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标准。
(三)钼酸铵
新建、改扩建钼酸铵年生产能力不得低于5000吨;现有钼酸铵生产企业年生产能力不得低于3000吨。
淘汰盐酸生产钼酸铵工艺,改进硝酸生产钼酸铵工艺,鼓励采用水洗法生产钼酸铵工艺,确保废水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标准。
(四)钼粉
新建、改扩建钼粉(含钼不低于99.9%)生产企业年生产能力不得低于2000吨;现有钼粉(含钼不低于99.9%)生产企业年生产能力不得低于1000吨。
三、资源回收利用及能耗
(一)钼矿山
坑采采矿损失率不超过10%、露天采矿损失率不超过2.6%、坑采采矿贫化率不超过10%、露天采矿贫化率不超过2.8%。硫化矿选矿实际回收率达到85%以上。平均每吨矿石选矿耗电量低于25千瓦时,吨钼精矿综合能耗低于1.2吨标煤,水的重复利用率大于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