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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30号――钼行业准入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2年第30号)


  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加强环境保护,综合利用资源,规范钼行业投资行为,制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钼工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我部商有关部门制定了《钼行业准入条件》,现予以公告。

  附件:《钼行业准入条件》

  2012年7月17日

  附件:
  钼行业准入条件

  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加强环境保护,规范钼行业投资行为,促进我国钼工业的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企业布局

  (一)新建、改扩建钼矿山、钼炉料、钼酸铵和钼粉项目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供应政策。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职业危害评价制度和环保、安全、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

  (二)开采钼矿资源,应遵守《矿产资源法》及相关管理规定,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破物品、排污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后,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和开采计划进行开采。采选钼矿资源,应有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尾矿库及配套设施。

  (三)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规划确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疗养地、医院,食品、药品、电子等环境条件要求高的企业周边新建钼矿山、钼炉料、钼酸铵和钼粉生产企业应符合国家相关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的规定。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依法通过搬迁、转停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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