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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矿用安标产品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三、违规企业的处理情况

  安标国家中心依据安标管理规定,分别对255家生产企业和1476个矿用安标产品作出了如下处理:

  (一)撤销28个产品的安全标志。对监督评审不合格且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监督复审不合格、重要安全性能延续监督检验不合格的长沙和光矿灯有限公司等12家生产企业的28个产品(详见附件),撤销其安全标志。

  (二)暂停986个产品的安全标志。对监督评审不合格、重要安全性能延续监督检验不合格的徐州华泽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淮北四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机电修配分公司等165家生产单位的986个产品,暂停其安全标志,限期进行整改。

  (三)注销462个产品的安全标志。对不再生产安标产品的天津市祥泰煤矿设备有限公司等78家生产单位的462个产品,注销其安全标志。

  四、进一步加强矿用产品安标管理的措施

  (一)落实责任,严肃整改。安标产品生产企业要牢固树立安全责任意识和产品质量意识,对通报中指出的共性问题,认真全面开展自查自纠,举一反三,防微杜渐,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发生。存在问题的生产企业要认真吸取教训,严格落实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严肃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及时报安标国家中心。

  (二)严格审查,动态管理。安标国家中心要继续强化矿用安标产品的监督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认真搞好调查研究,从安全标志申办、评审、监督等环节健全完善制度,严格准入,规范行为,强化措施,不断完善安标管理工作体系。要进一步加大监督考核力度,严格督促企业整改并跟踪落实情况。对整改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生产企业,坚决依规撤销其安标产品生产资质。

  (三)加强监管,防范隐患。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局要督促生产企业严格落实矿用产品安标管理制度,加大对生产企业执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的监管监察工作力度,对通报批评的企业要实施重点监管监察,督促其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保证生产出合格、安全的矿用产品。要加大对矿用产品使用企业的执法检查力度,防止无安全标志产品和不合格产品进入矿山井下使用,有效杜绝安全生产隐患,有效发挥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对矿山安全生产的支撑和保障作用。

  附件:被撤销安全标志的产品及其生产单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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