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注:1.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试点纳税人填列本表。
  2.各项数据均保留两位小数。

  附件5
  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税款所属时间

年  月

序号

产品名称

耗用农产品名称

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吨)

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吨)

期初平均买价(元/吨)

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吨)

当期买价(元/吨)

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元/吨)

扣除率(13%)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元)

L1

L2

L3

L4

L5

L6=(L2*L3+L4*L5)/(L2+L4)

L7

L8=L1*L6*L7/(1+L7)

 

 

 

 

 

 

 

 

 

 

 

 

 

 

 

 

 

 

 

 

 

 

 

 

 

 

 

 

 

 

 

 

 

 

 

 

 

 

 

 

 

 

 

 

 

 

 

 

 

 

 

 

 

 

 

 

 

 

 

 

 

 

 

 

 

 

 

 

 

 

 

 

 

 

 

 

 

 

 

 

 

 

 

 

 

 

 

 

 

 

 

 

 

 

 

 

 

 

 

 

 

 

 

 

 

 

 

 

 

 

合   计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