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资质条件
第五条 保险公司开展委托投资,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
(二)具有健全的资产管理体制和明确的资产配置计划;
(三)财务状况良好,资产配置能力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四)建立委托投资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人选聘、监督、评价、考核等制度,并覆盖委托投资全部过程;
(五)建立委托资产托管机制,资金运作透明规范;
(六)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保险公司开展委托投资,受托的投资管理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治理完善,市场信誉良好,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资产管理业务资质;
(二)具有健全的操作流程、内控机制、风险管理及稽核制度,建立公平交易和风险隔离机制;
(三)具有丰富的产品线,稳定的过往投资业绩;
(四)设置产品开发、投资研究、投资管理、风险控制、绩效评估、咨询服务等专业岗位;
(五)具有稳定的投资管理团队,拥有不少于15名具有相关资质和投资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5年以上投资经验的不少于5名,具有3年以上投资经验的不少于5名;
(六)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保险公司选择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委托投资,该公司除符合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
(二)管理资产余额不低于100亿元;
(三)具有一年以上受托投资经验。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管理关联方机构的资金,不受前款第(二)、(三)项的限制。
第八条 保险公司选择证券公司或证券资产管理公司开展委托投资,该公司除符合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三年以上;
(二)最近一年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资产余额(含全国社保基金和企业年金)不低于100亿元,或者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受托资金余额不低于50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