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12〕60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规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行为,防范投资管理风险,切实保障资产安全,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行为,防范投资管理风险,切实保障资产安全,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以下统称保险公司),将保险资金委托给符合条件的投资管理人,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专项资产管理或者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等投资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等专业投资管理机构。
第三条 保险公司开展保险资金委托投资,应当建立资产托管机制,并按照本办法规定选择投资管理人。保险公司委托投资资金及其运用形成的财产,应当独立于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投资管理人因投资、管理或者处分保险资金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委托投资资产。相关机构不得对受托投资的保险资金采取强制措施。
第四条 中国保监会负责制定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的政策规定,依法对委托投资和受托投资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