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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77号――关于进口澳大利亚鲜食葡萄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2.澳方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附加声明栏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of grapes complies with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Table Grapes from Australia to China, and is free of any pests of quarantine concern to China.”(该批葡萄符合《澳大利亚鲜食葡萄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证书样本见附件2。

  3.对于实施出口前冷处理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冷处理的温度、持续时间及处理设施名称或编号、集装箱号码等。对于实施运输途中冷处理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冷处理的温度、处理时间、集装箱号码及封识号码等。

  七、进境要求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书核查。

  1.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要求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于经预检的货物,应附预检证书复件和植物检疫证书。

  2.核查进境葡萄是否附有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3.如在出口前实施冷处理的,报检时还需提供由中澳双方检验检疫官员共同背书的冷处理结果报告单和果温探针校正记录正本;如在运输途中实施冷处理的,报检时还需提供由船运公司下载的集装箱冷处理记录,以及由澳方检疫官员签字盖章的果温探针校正记录正本。

  (二)运输途中冷处理核查。

  1.经冷处理培训的检验检疫人员,对以运输途中冷处理方式的冷处理结果进行核查:

  (1)核查冷处理温度记录。任何一个果温探针温度记录均应符合证书注明处理温度技术指标,否则冷处理无效。

  (2)果温探针安插的位置须符合附件3要求。

  (3)对果温探针进行校正检查(见附件4)。任何果温探针校正值不应超过0℃±0.3℃。温度记录的校正检查应在对冷处理温度记录核查后,初步判定符合冷处理条件的情况下进行。

  2.冷处理无效判定:

  不符合第七条第(二)项第1点情况之一的,则判定为冷处理无效。

  (三)检验检疫。

  1.对于在澳实施预检的货物,核查货证相符,经检验检疫合格后允许入境。

  2.对于未在澳预检的货物,根据《检验检疫工作手册》植物检验检疫分册有关规定,对进口葡萄实施检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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