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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2012)

  (11)致害物
  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中的附录A.4致害物填写。

煤、石油产品

木材

放射性物质

电器设备

空气

工作面(人站立面)

矿石

粘土、砂、石

锅炉、压力容器

大气压力

化学品

机械

金属件

起重机械

噪声

蒸气

手工具(非动力)

电动手工具

动物

企业车辆

船舶

 

  (12)不安全行为
  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中的附录A.7不安全行为填写。
  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使用不安全设备         手代替工具操作
  物品存放不当          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攀、坐不安全位置        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  有分散注意力行为
  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使用
  不安全装束           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处理错误
  3.事故概况
  主要填写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分析、事故教训、防范措施、结案处理情况及其它要说明的情况。
  4.人员情况
  (1)姓名、性别、年龄
  所有事故伤亡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的情况。
  (2)工种
  事故伤亡人员工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进行填写。其中煤矿工种分类:
  (1)采煤  (2)掘进  (3)运输  (4)通风  (5)机电  (6)干部  (7)救护  (8)巷修  (9)其他
  (3)工龄
  所有事故伤亡人员的工龄,以年计算。
  (4)文化程度
  所有事故伤亡人员的文化程度,按下列内容进行填写:
  文盲  小学  初中  高中、中专  大专  大学  硕士以上
  (5)职业
  按《职业分类和代码》(GB6565-1996)填写。
  (6)伤害程度
  死亡  重伤  急性工业中毒
  (7)死亡日期
  死亡日期:年、月、日
  (8)损失工作日
  按《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计算。
  5.煤矿情况
  (1)煤矿类型
  ①国有煤矿
  国有重点煤矿:指原国家统配煤矿。
  国有地方煤矿:县级以上所属煤矿、劳改煤矿。
  ②乡镇煤矿:指国有煤矿以外的其他所有煤矿
  (2)煤矿规模:参照《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05)和实际工作的可操作性煤矿规模划分为
  ①大型:生产能力≥120万吨/年。
  ②中型: 30万吨/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年。
  ③小型:年生产能力≤30万吨/年。
  (3)事故发生地点
  (1)地面  (2)采煤面  (3)掘进面  (4)上下山  (5)大巷  (6)井筒  (7)其他。
  (4)统计类别
  煤炭生产和基本建设。
  ① 煤炭生产:
  (a)正式移交生产矿井,从事井下作业人员在煤炭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b) 生产矿井地面作业广场原煤生产服务系统,如:矿山压风、通风、排水、选煤、供电、调度通信、矸石山、支架(柱)检修、矿灯房等发生的事故;
  ②基本建设:正在施工的建设矿井发生的事故。

  五、主要指标解释
  1.轻伤: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暂时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伤害。
  2.重伤: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和《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具体是指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伤害。在30天内转为重伤的(因医疗事故而转为重伤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均按重伤事故报告统计。如果来不及在当月统计,应在下月补报。超过30天的(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不再补报和统计。
  3.急性工业中毒:是指人体因接触国家规定的工业性毒物、有害气体,一次吸入大量工业有毒物质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人员立即中断工作,入院治疗的列入急性工业中毒事故统计。
  4.死亡和失踪:在30天内死亡的(因医疗事故死亡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均按死亡事故报告统计。如果来不及在当月统计的,应在下月补报。超过30天死亡的(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不再进行补报和统计。失踪30天后(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按死亡进行统计。
  5.危险化学品事故
  ⑴定义: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过程中由危险化学品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事故(矿山开采过程中发生的有毒、有害气体中毒、爆炸事故、放炮事故除外)。
  ⑵分类:危险化学品分为爆炸品(不含烟花爆竹);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七大类。各类中具体危险化学品依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03年第1号公告)。
  6.烟花爆竹事故:烟花爆竹事故是指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过程中由烟花爆竹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事故。
  7.化工事故:化工事故是指化工企业中发生的、非危险化学品事故。
  8.冶金机械等:是指工矿商贸领域中轻工、机械、贸易、有色、建材、冶金、纺织和烟草八个行业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
  9.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表示每生产亿元国内生产总值,因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是各类事故死亡人数与国内生产总值(GDP)比率。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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