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安监总统计〔2012〕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安全监管机构:
《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己经国家统计局同意,现予印发,即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4年6月25日。原《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同时废止。
附: 《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2年7月16日
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2年6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
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
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目录
一、总说明
二、报表目录
三、调查表式
(一)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工矿商贸A1表)
(二)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续)(工矿商贸A2表)
(三)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情况(综合B1表)
(四)地区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情况(综合B2表)
(五)火灾事故汇总情况(行业C1-1表)
(六)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情况(行业C1-1-1表)
(七)火灾死亡事故情况(行业C1-2表)
(八)火灾重伤事故情况(行业C1-3表)
(九)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C1-4表)
(十)道路交通事故汇总情况(行业C2-1表)
(十一)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行业C2-1-1表)
(十二)道路交通死亡事故情况(行业C2-2表)
(十三)道路交通重伤事故情况(行业C2-3表)
(十四)道路交通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C2-4表)
(十五)水上交通事故汇总情况(行业C3-1表)
(十六)水上交通死亡事故情况(行业C3-2表)
(十七)水上交通重伤事故情况(行业C3-3表)
(十八)水上交通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C3-4表)
(十九)铁路交通事故汇总情况(行业C4-1表)
(二十)铁路交通死亡事故情况(行业C4-2表)
(二十一)铁路交通重伤事故情况(行业C4-3表)
(二十二)铁路交通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C4-4表)
(二十三)民航飞行事故汇总情况(行业C5-1表)
(二十四)民航飞行死亡事故情况(行业C5-2表)
(二十五)民航飞行重伤事故情况(行业C5-3表)
(二十六)民航飞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C5-4表)
(二十七)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事故汇总情况(行业C6-1表)
(二十八)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死亡事故情况(行业C6-2表)
(二十九)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重伤事故情况(行业C6-3表)
(三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C6-4表)
(三十一)农业机械事故汇总情况(行业C7-1表)
(三十二)农业机械死亡事故情况(行业C7-2表)
(三十三)农业机械重伤事故情况(行业C7-3表)
(三十四)农业机械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C7-4表)
(三十五)渔业船舶事故汇总情况(行业C8-1表)
(三十六)渔业船舶死亡事故情况(行业C8-2表)
(三十七)渔业船舶重伤事故情况(行业C8-3表)
(三十八)渔业船舶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C8-4表)
(三十九)特种设备事故汇总情况(行业C9-1表)
(四十)特种设备死亡事故情况(行业C9-2表)
(四十一)特种设备重伤事故情况(行业C9-3表)
(四十二)特种设备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C9-4表)
四、填表说明
五、主要指标解释
六、事故统计有关规定
七、附录
(一)《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节选)
(二)《
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节选)
一、总说明
(一)统计目的
为及时、全面掌握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深入分析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科学预测全国安全生产发展趋势,为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持和科学的决策依据,制订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统计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统计内容
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受伤人数、急性工业中毒人数、单位经济类型、事故类别、事故原因、直接经济损失等。
(四)组织实施
本统计报表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每月对本行政区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全面统计。其中: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民航飞行、铁路交通、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等事故由其主管部门统计,每月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五)报送时间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煤矿安全监察局,在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事故统计报表(工矿商贸A1-A2表、综合B1表)。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事故统计报表(行业C1-C9表)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六)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按照本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全面、如实填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对于不报、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数字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七)本报表制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