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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年)》,建立比较完善的食品安全宣教工作机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科普宣教,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升公众食品安全基本知识知晓率。对各级政府及监管部门负责人、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加强法律法规、标准、科学知识、监管专业技术、应急处置能力等培训。加强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培训。加强对各级检验机构、特别是市县级检验机构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人员食源性疾病诊疗技术培训。鼓励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行业组织等开展食品安全相关培训。建立有效的风险交流机制,畅通交流渠道,强化政府、企业、公众、媒体等之间的交流。加强与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等国际组织和相关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交流与合作。
  鼓励和支持社会监督。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和解疑释惑工作,积极引导社会舆论,支持媒体科学、准确、客观地进行相关报道,更好地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认真核实、查处媒体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对发现重大线索的新闻媒体给予奖励和表彰。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设立乡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畅通消费者投诉举报和批评、建议渠道,推行有奖举报制度,逐步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举报电话,健全食品安全投诉的快速受理、高效处置机制。
  四、重点建设项目
  “十二五”期间,针对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着力建设9个涉及全局、部门和地区难以独立解决的重点项目。
  (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建设。
  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能力建设,加快清理整合现行食品安全相关标准,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重点做好食品添加剂标准、食品包装材料标准、食品生产经营规范、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控制标准、农药和兽药残留标准、致病微生物标准、食品污染物标准、检验方法标准和重点产品标准等的制修订工作。
  (二)监测评估能力建设。
  逐步增设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风险监测网点,扩大监测范围、监测指标和样本量,使风险监测逐步从省、市、县延伸到社区、乡村,覆盖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建立统一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库,及时、完整收录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粮食质量安全、食品生产加工和进出口食品风险、保健食品质量安全、餐饮消费环节食品风险、食源性疾病等监测数据、有毒有害物质及其毒理学数据和总膳食调查数据。改善国家级风险评估机构工作保障条件,通过有效措施吸引优秀专业人才,重点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参比实验室、监测质量控制、风险监测数据采集与分析、评估预警技术研究与应用、信息技术应用、国际交流与合作等领域的能力建设。
  (三)检验检测能力建设。
  统筹考虑地域分布和实际监管工作需要,按照“提高现有能力水平、按责按需、填平补齐、避免重复建设、实现资源共享”的原则,制定并实施各级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能力和装备配备标准,以提升现有检验机构能力水平为主,统筹、强化各级食品安全检验能力,特别是加快最急需、最薄弱环节以及中西部地区和基层食品安全检验能力建设,重点解决“检不出、检得慢”的问题。总体上,使若干国家级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具有较强的科研开发和仲裁检验能力;各省(区、市)具备较高的食品安全检验分析能力和一定的研发能力,具备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全项目确证检验能力;各市(地、州)基本具备按食品安全检验方法标准开展检验的能力,具备对当地主要食品种类、重要食品质量安全项目的实验室检验能力及快检能力;各县(市、区)具备对常见食品微生物、重金属、理化指标的实验室检验能力及现场定性速测能力。具体建设任务通过有关部门制定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专项建设规划落实。
  积极稳妥地推进县级检验资源整合,鼓励省、市级检验资源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整合。选择若干市、县试点探索食品检验资源优化整合的有效模式,实现统一利用人员设备,统一计划安排检验任务,统一归口管理检验经费,共享检验信息。对于在检验资源整合方面取得成效的地区,国家在建设资金上给予优先支持。
  (四)监管队伍装备标准化建设。
  制定实施食品安全监管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强化省、市、县三级监管队伍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队伍标准化配备,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填平补齐、适用适宜的原则,配备现场快速检测设备、现场执法与调查取证设备、通信设备等,满足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特别要加强县级监管队伍快检设备配备,为一线执法人员开展日常监管提供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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