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采用的语言为中文。除非双方事先另行约定,仲裁庭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双方应从仲裁机构届时有效的仲裁员名册中各自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双方共同从仲裁员名册中指定并作为首席仲裁员。在规定的期限内,一方未指定一名仲裁员或双方未共同指定第三名仲裁员的(被指定的仲裁员的人选拒绝接受对其指定的,视为未对该人选进行指定),上述仲裁员由仲裁机构依其规则予以指定。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八条 备案和抄送
在本协议生效日起的三十(30)天内,各方应将本协议(包括特别条款)的副本送交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指定的部门备案。
在本协议生效日后,双方对通用条款的内容进行变更、修订或补充的,各方应在上述变更、修订或补充之后的十(10)个营业日内,将本协议(包括特别条款)的副本连同上述的变更、修订或补充送交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指定的部门备案。
依据本协议有权发出指定提前终止日的通知的一方,应当在发出指定提前终止日的书面通知之日起的三(3)个营业日内,将该通知的副本抄送给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指定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完整协议
本协议构成双方对本协议的主旨的全部约定和理解,并取代与此有关的所有口头交流和所有先前的书面协议。
第三十条 电话录音
除非双方就本条做出相反的约定,否则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均可以对双方之间的有关本协议或任何潜在的交易的电话交谈进行录音,并同意任何一方均可在不违反中国法律的前提下,在任何争议解决的过程中出具该等录音作为证据。
第三十一条 定义
在本协议内,下列词语有如下定义:
被终止的交易,就一个提前终止日而言,如其因为一个违约事件而产生,则为该日本协议下届时存续的全部(而非部分)交易。如其因为一个终止事件而产生,则为该日本协议下届时存续的全部受影响交易。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通用条款第十一条第(三)款所规定的事件。
成交单,就双方之间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进行的一笔外汇交易(外汇交易包括但不局限于人民币外汇远期交易和人民币外汇掉期交易)而言,是指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在此笔外汇交易达成后生成的,确认双方达成此笔外汇交易的成交条件的书面凭证;就双方之间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或其他类似的交易系统进行的其他类型的一笔交易而言,是指相关交易系统在此笔交易达成后生成的,确认双方达成此笔交易的成交条件的书面凭证。成交单经双方在相关的交易系统中确认后生效。
等同物,就某一现金而言,其等同物是指具有相同币种和数额的现金。如为外币现金,则其现钞的等同物也应为现钞,其现汇的等同物也应为现汇。就某一有价证券而言,其等同物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有价证券:(1)证券发行人相同;(2)同次发行;以及(3)种类、面值、币种、数额和描述相同。有价证券被赎回的,其等同物是指回赎收益的现金等同物;有价证券被转换、合并或拆分的,其等同物是指证券持有人因该等事件而应收到的现金、有价证券或其他的财产的总和。就其他任何物品而言,其等同物是指在所有方面均完全相同于该物品的物品。
额外终止事件,是指通用条款第十一条第(四)款所规定的事件。
法或法律,是指任何有效施行的条约、公约、
宪法、宪章、法律、法规、法令、条例、以及任何具有立法、司法或行政管理权限或职能的机构依适用的管辖法律发布的且具有现行有效的普遍约束力的判决、解释、决定、命令、规则、制度和任何类似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合法是指不违反任何适用的管辖法律的强制性要求。
非法事件,是指通用条款第十一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事件。
基准日,是指提前终止日,或如果终止清算计算方诚实信用地认为,以提前终止日为基准进行本协议下所有被终止的交易的清算不具备商业合理性,则为商业上可以合理地进行清算的提前终止日之后尽可能早的一个日期。
交易,是指:(1)双方在本协议生效日和生效日之后相互达成的任何一项人民币外汇掉期交易;(2)双方在本协议生效日之前相互达成且于本协议生效日存续的任何一项人民币外汇掉期交易;(3)双方在本协议生效日和生效日之后相互达成的任何一项人民币外汇远期交易;(4)(除非双方在特别条款中明确约定双方在本协议生效日之前相互达成且于本协议生效日存续的一项或多项人民币外汇远期交易不适用本协议管辖,则此情况下每一项被如此约定的交易不构成本协议下的一项交易)双方在本协议生效日之前相互达成且于本协议生效日存续的任何一项人民币外汇远期交易;或(5)(在不违反中国法律的前提下)双方书面约定的适用本协议管辖的任何一项其他类型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