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计算争议解决
对于终止清算计算方依据本协议计算的提前终止金额,另一方产生争议的,可以在收到提前终止金额计算结果的书面通知之日起五(5)个营业日内,向终止清算计算方提供其产生争议的详细书面解释。双方应按照通用条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决争议,但是有关的交易方仍必须首先按照通用条款第十三条第(二)款或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向对方履行支付义务。
第十七条 破产调整
如果一个提前终止日因为“自动提前终止”适用于交易一方而产生,则根据通用条款第十三条第(二)款得出的提前终止金额应当在中国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做出适当调整,以反映在相关的提前终止日起至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付款日止的一段期间内,一方在本协议下向另一方支付的且为另一方保留的任何款项。
第十八条 利息和补偿
除非双方就本条另行约定,则在中国法律许可的范围内:
(一)在提前终止日产生或被有效指定之前
(1)如果因为对方违反了通用条款第六条第(一)、(二)款规定的履约前提条件,一方暂停履行其按照通用条款第五条本应履行的付款义务的,则其应当根据对方的要求,就该款项以相同币种的货币向对方支付利息。在该款项原本到期应支付(却因对方违反了第六条第(一)、(二)款规定的履约前提条件而未予支付)的日期(包括该日)起至该款项实际应予以支付之日(排除该日)止的期间内,利息率为银行间利率。
(2)受限于本条第(一)款第(1)项规定的约束,一方未履行其应履行的本协议下任何款项的按时支付的义务,则其应当按照对方的要求,就上述到期未付的款项以相同币种的货币向对方支付利息。利息期间自该款项应予以支付之日(含该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排除该日)止。利息率为违约利率。但是,如果该方未履行前述义务是由于一个非法事件或不可抗力事件所导致的且产生非法事件或不可抗力事件的环境或情况届时仍然持续,则在自其因该环境或情况而未履行前述义务之日(含该日)起至该环境或情况停止存在之日(排除该日)止的期间内,利息应按照银行间利率计算。
(3)一方未按照约定将其持有的对方交付的任何信用支持物或其孳息(或前述信用支持物或其孳息的等同物)按时返还(或交付)给对方的,则其应当按照对方的要求,就上述物品的公平市场价值,以该公平市场价值所表现的货币币种向对方支付利息。上述物品的公平市场价值应为对方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的该等物品在有关的估值日(估值日由双方约定)的公平市场价值。双方未就此约定有相关估值日的,则上述物品的公平市场价值应为对方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的该等物品在原定的返还(或交付)日的公平市场价值。利息期间自原定的返还(或交付)日(含该日)起至实际返还(或交付)日(排除该日)止。利息率为违约利率。但是,如果前述未按时返还(或交付)是由于一个非法事件或不可抗力事件所导致的且产生非法事件或不可抗力事件的环境或情况届时仍然持续,则在自其因该环境或情况而未履行前述义务之日(含该日)起至该环境或情况停止存在之日(排除该日)止的期间内,利息应按照银行间利率计算。
但是,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如果在该利息尚未被实际支付前,一个提前终止日已经产生或被有效指定,则该方无需按照本款的规定支付利息。其因未履行上述支付或交付(或返还)义务而应支付给对方的利息应当被统一合并至提前终止金额的计算中。
(二)提前终止日产生或被有效指定后
(1)未付款项的计息
在确定有关交易的未付款项时候,任何在提前终止日之前应付而未付的款项均应以与该款项相同的币种计息。利息期间从原定的付款(包括该日)起至提前终止日(排除该日)止。对于原应由违约方履行的付款的义务,应按照违约利率计息。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利息计算应当采用银行间利率。
(2)提前终止金额的计息
自提前终止日产生(含该日)起至通用条款第十三条第(二)款或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付款日(排除该日)止,提前终止金额或(当双方均为受影响方时)最终的提前终止金额应当按照结算货币的币种,按照银行间利率计息。
自通用条款第十三条第(二)款或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付款日(含该日)起至最终的实际付款日(排除该日)止,提前终止金额或(当双方均为受影响方时)最终的提前终止金额应当按照结算货币的币种,按照违约利率计息。
(三)复式利率计息
依据本条应支付的任何利息均应以每日复式利率的方式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