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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人民币外汇远期及掉期交易主协议的通知

  (二)计算提前终止金额
  终止清算计算方应当以基准日为基准,就所有被终止的交易实施下列计算:
  (1)将所有被终止的交易下的结算款项汇总(对于以其他币种货币表示的每一笔结算款项,它应依中国法律并按照基准日相关外汇市场发布的即期汇率将其合理换算成或实际兑换成结算货币),加上(2)它应收到的未付款项(它应依中国法律并按照基准日相关外汇市场发布的即期汇率,合理换算成或实际兑换成结算货币)与它应向对方支付的未付款项(它应依中国法律并按照基准日相关外汇市场发布的即期汇率,合理换算成或实际兑换成结算货币)的差额,加上(3)它依据本协议或依据任何信用支持文件已经移交给对方而对方尚未返还的信用支持物及其孳息在基准日的公平市场价值(它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计算得出并依中国法律且按照基准日相关外汇市场发布的即期汇率,合理换算成或实际兑换成结算货币)与对方依据本协议或依据任何信用支持文件已经移交给它而它尚未返还的信用支持物及其孳息在基准日的公平市场价值(它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计算得出并应依中国法律且按照基准日相关外汇市场发布的即期汇率,合理换算成或实际兑换成结算货币)的差额。
  终止清算计算方在依据上述公式计算出一个净数额(“提前终止金额”)之后,应在尽可能快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该提前终止金额的具体数值。通知应当包括实施上述计算的具体细节和相关的账户信息。
  如果提前终止金额为正数,终止清算计算方应在该书面通知内告知对方,对方应当于通知生效日将价值等于提前终止金额的结算货币一次性足额支付给终止清算计算方。
  如果提前终止金额为负数,则终止清算计算方应在通知内告知对方,终止清算计算方应当在不迟于通知生效日后的第二(2)个营业日,将价值等于提前终止金额绝对值的结算货币一次性足额支付给对方。

  第十四条 终止事件的救济措施
  (一)通知
  若发生一项终止事件,受影响方应在获悉该事件发生后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说明该终止事件的性质及每项受影响交易。若发生的终止事件是一项不可抗力事件,则受影响方可以在其依据通用条款第十一条第(三)款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通知中,同时说明每项受影响交易。在上述任一情况下,受影响方应把另一方合理要求的有关该终止事件的资料和信息尽快提供给对方。
  (二)相互协商
  若发生通用条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1)项规定的非法事件或发生第十一条第(三)款第(1)项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且双方均是受影响方时,各方应在本条第(一)款所述的通知发出之后的三十(30)日内努力达成协议,以避免该终止事件。
  (三)指定提前终止日
  (1)如果在一个受影响方依据本条第(一)款发出通知之日起的三十(30)日内,两个受影响方未能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就所有受影响交易达成协议或达成的协议未能生效;或
  (2)如果发生了一项通用条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的非法事件、一项第十一条第(三)款第(2)项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一项因合并造成的信用事件或一项额外终止事件,则:
  在有关的终止事件届时仍持续的前提下,非法事件或不可抗力事件的任何一方、因合并造成的信用事件的非受影响方、额外终止事件的任何受影响方(如果双方均是受影响方)或非受影响方(如果只有一方是受影响方),应有权书面通知对方,指定通知生效日起(含通知生效日)二十(20)日(含第二十(20)日)内的任何一天作为全部被终止的交易的提前终止日。
  (四)计算提前终止金额
  如果一方是非受影响方的,则终止清算计算方应当按照通用条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计算提前终止金额并将计算结果尽早通知另一方。相关方应当在不迟于通知生效日后的第二(2)个营业日,将价值等于提前终止金额绝对值的结算货币一次性足额支付给对方。
  如果双方均是受影响方的,则各终止清算计算方均应按照通用条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计算提前终止金额并将各自的计算结果尽早通知对方。最终的提前终止金额等于一方计算的较大数值的提前终止金额和另一方计算的较小数值的提前终止金额的差额(为避免歧义,如果上述两个提前终止金额为一正数值和一负数值,则差额为两个数值绝对值的总和)的一半。在第二个受影响方发出的前述通知的生效日之后的第二(2)个营业日结束之前,较小数值的一方应当将价值等于最终的提前终止金额的结算货币一次性足额支付给较大数值的一方。

  第十五条 提前终止日的效力
  指定提前终止日的通知一经发出,则在被指定的日期来临时,不论届时有关的违约事件或终止事件是否存续,所有被终止的交易都于该日被提前终止。
  在提前终止日来临或被有效指定时,双方均无需就任何被终止的交易下本应向对方到期支付的任何款项继续进行支付,也无需就该等被终止的交易下本应向对方到期交付(或返还)的任何信用支持物和其孳息(或其等同物)继续进行交付(或返还)。上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和应交付(或返还)的信用支持物及其孳息(或其等同物),连同相应的利息和补偿被统一合并至提前终止金额的计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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