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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人民币外汇远期及掉期交易主协议的通知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人民币外汇远期及掉期交易主协议的通知
(中汇交发[2006]202号)


银行间外汇市场各有关会员: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汇复[2006]186号),现发布《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远期及掉期交易主协议》。
  请相关会员银行在收文后尽快安排签署该主协议,并按规定将协议的副本送交交易中心备案。交易中心将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交易终端及时向市场会员公告协议签署情况。
  联系人:张琦
  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5号,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邮编:200002电话:021-63230324或63298988-5210,3026
  传真:021-63298998
  电子邮件:fxsupport@chinamoney.com.cn
  2006年8月7日交易中心启用位于上海浦东张江的新办公楼后,电子邮件不变,新的地址和电话等联系方式将另行通知。
  附件: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远期及掉期交易主协议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远期及掉期交易主协议

  通用条款

  第一条 为促进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明确双方在达成的各项交易下的权利与义务,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此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远期及掉期交易主协议(“本协议”)。

  第二条 本协议的管辖范围
  双方在本协议生效日和生效日之后相互达成的以及双方在本协议生效日之前相互达成且于本协议生效日存续的任何人民币外汇掉期交易,均受本协议管辖。双方在本协议生效日和生效日之后相互达成的任何人民币外汇远期交易,均受本协议管辖。除非双方在特别条款中做出相反约定,否则双方在本协议生效日之前相互达成且于本协议生效日存续的任何人民币外汇远期交易,均自动纳入本协议的管辖范围。
  在不违反中国法律的前提下,双方可以约定将双方之间达成的任何其他的交易也纳入本协议的管辖范围。

  第三条 文本结构和单一协议
  本协议的通用条款、特别条款、以及双方就每一项交易达成的约定(生效的交易成交单记录有上述约定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的,连同每一个这样的成交单),构成双方之间的单一和完整的协议。一方在任何一项交易下履行其任何一项义务,均基于对方承诺在所有交易下履行其所有义务。除非另行约定,一方未能履行其在一项交易下的任何一项义务,均应构成其未能履行整个本协议。双方基于此原则达成本协议和本协议下的每一项交易。

  第四条 文本的优先效力
  特别条款与本协议的通用条款不一致的,特别条款有优先效力。
  双方就一项交易达成的任何约定(生效的成交单记录有上述约定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的,包含该成交单的规定)与本协议的通用条款和特别条款不一致的,仅就该项交易而言,双方的上述约定有优先效力。
  但是,双方达成的与本协议有关的和/或与一项或多项交易有关的任何约定(不含通用条款部分),违反中国法律的强制性要求的,则在其违反中国法律的强制性要求的范围内,该违背部分的约定无效。双方达成的与本协议有关的或与任何一项或多项交易有关的任何约定,与通用条款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及与第三十一条中的交易、生效日、仲裁机构以及中国法律的定义相违背的(依前述各条款的规定双方可以自主约定的部分不在此限),该违背部分的约定无效。双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放弃对通用条款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对第三十一条中的交易、生效日、仲裁机构和中国法律的定义、以及对本段措辞进行任何删减、放弃、废止、取消或进行具有上述类似效果的任何其他举动的权利(依前述各条款的规定双方可以自主约定的部分不在此限)。

  第五条 按约定支付款项
  受限于本协议其他条款的约束,一方应当按照约定,在到期日将一项交易下到期且应由其支付的任何币种的款项按照该种货币的市场通行的支付方式向对方进行足额支付。

  第六条 履约前提条件
  一方履行通用条款第五条的义务取决于以下前提条件:
  (一)对方没有发生且持续存在任何一项违约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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