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公布《银行间外汇市场收费方案》的通知
(中汇交发[2007]80号)
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
为适应银行间外汇市场发展需要,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汇复〔2007〕107号),现公布调整后的《银行间外汇市场收费方案》。
该方案自2007年4月9日起执行,4月9日之前发生的交易费仍按照原收费标准执行。交易中心将于近日另行通知收取上述费用及2007年终端费。
附件:银行间外汇市场收费方案
二○○七年四月六日
附件:
银行间外汇市场收费方案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根据有偿服务原则,综合考虑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发展历史、现状以及国际外汇市场惯例,修订银行间外汇市场收费方案(以下简称“本方案”)。
一、费用构成
银行间外汇市场的费用包括:
(一)交易终端费,交易终端是指外汇市场会员(含普通会员和做市商)为外汇交易目的连入由交易中心运行和维护的外汇交易系统的计算机和相关数据接口。交易终端费为固定费用,与交易量大小无关。
(二)交易(和清算)费,会员通过交易中心的系统进行银行间外汇交易、使用交易中心的集中清算服务时,应支付相应的费用;交易量越大,支付的交易(和清算)费越多。
(三)增值服务费,是会员选择使用由交易中心提供的交易辅助服务而支付的相应费用,目前主要为CSTP接口支持费和外汇市场数据接口信息服务费。
二、收费标准
(一)交易终端费
1、会员交易终端费的费率为:
第1台终端 | 3,000人民币元/月 |
第2台终端 | 2,000人民币元/月 |
第3台终端及以上 | 1,000人民币元/月 |
会员申请的终端数为可以同时接入系统的最大在线终端数。做市商为非做市目的连入交易系统,需支付会员交易终端费。
2、做市商为做市目的连入交易系统,需支付做市商终端费。做市商终端费的费率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