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做市商新增或终止做市券种,须在工作日16:30前以传真方式向同业中心提供《做市券种变更信息表》(见附件1)。
同业中心收到《做市券种变更信息表》当日,在交易系统内为其更新做市券种清单,自更新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做市商可从该做市券种清单中选择做市券种进行双边报价。
第四条 双边报价采用点击成交的交易方式,做市商进行双边报价时,须同时报出该券种的买、卖价格和买、卖数量、清算速度等要素。
交易对手方点击该双边报价后,填写交易方向、券面总额和清算账户,即可直接确认成交。
若买报价或卖报价的券面总额大于或等于交易对手方填写的券面总额,按交易对手方填写的券面总额成交;若买报价或卖报价的券面总额小于交易对手方填写的券面总额,按买报价或卖报价的券面总额成交。
第五条 双边报价的最低报价单位为人民币100万元。
第六条 做市商应在交易系统开盘后30分钟内选择做市券种进行双边报价,当对手方点击成交,做市券种买报价或(和)卖报价的券面总额为零时,交易系统对做市商进行提示。
当双边报价空白时间达到25分钟,做市商未更新报价时,交易系统对做市商进行提示。
报价时间以交易系统时间为准。
第七条 同业中心将根据《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的要求,对做市商的做市券种数量、种类、期限、双边报价价差及连续报价时间等进行监测。
第八条 同业中心向做市商提供以下三类信息便利:
(一)查询本方及市场双边报价券种的报价信息;
(二)查询本方及市场双边报价的成交信息;
(三)获取现券市场实时报价及成交信息。
第九条 尝试做市业务的金融机构应以书面形式向同业中心提交双边报价功能开通申请书(见附件2),并加盖公章。同业中心于收到申请书两个工作日内为其开通双边报价功能。
第十条 交易系统对做市商的双边报价和尝试做市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双边报价提供区分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