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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债券借贷交易规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规则》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本币交易应急服务规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废止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债券借贷交易规则》的通知
(中汇交发〔2006〕297号)


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

  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5号)的有关规定,现发布《债券借贷交易规则》,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债券借贷交易规则

  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件:
  债券借贷交易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债券借贷交易行为,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为债券借贷交易提供报价、交易、备案和信息服务。

  第三条 债券借贷采用询价交易方式。
  参与者可通过交易系统自主报价,通过一对一询价双方确认一致后达成交易。

  第四条 债券借贷标的债券交易数额最小为面额10万元,交易单位为面额1万元。

  第五条 债券借贷按借贷费率进行报价,费率以年率表示,保留小数点后4位。

  第六条 债券借贷到期,债券融入方须向债券融出方归还标的债券,并支付债券借贷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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