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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规则》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本币交易应急服务规则》的通知

  8.3 交易成员认为有违约违规行为的,可向交易中心举报。交易中心可根据需要向交易双方了解、核实有关情况。交易成员应配合交易中心调查,向交易中心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
  8.4 交易中心认为发生异常交易的,可以向相关交易成员了解情况,交易成员应根据交易中心的要求提供相应说明,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报告。
  8.5 交易中心发现交易成员有违规行为的,可要求其立即停止相关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暂停交易和终止联网的处理,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8.6 本规则认定的违规行为包括:
  (1)违反中国人民银行相关管理办法的行为;
  (2)频繁报出不反映其真实交易意向的价格,或者报价严重偏离报价时的市场成交价格,对其他交易成员造成误导的;
  (3)擅自变更或解除成交单的;
  (4)重要资料或信息发生变更但未及时向交易系统提交变更后的资料或信息,从而对交易造成不良影响的;
  (5)指使、默许或因疏忽而造成没有交易资格的人员进行报价和成交的;
  (6)恶意破坏交易系统或者未按交易中心系统使用规范操作系统从而影响交易系统正常运行的;
  (7)不按规定缴纳费用的;
  (8)其他违反本规则的行为。

第九章 交易相关服务


  9.1交易中心通过交易系统、信息服务系统、中国货币网及授权信息服务机构向交易成员提供信息服务。交易中心可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或市场发展需要,调整信息服务的方式和内容。
  9.2 交易中心向交易成员提供信息服务的,或者授权信息服务机构向交易成员提供信息服务的,交易成员及信息服务机构应与交易中心签订信息服务或许可协议,并应遵守交易中心信息管理相关规定。
  9.3 未经交易中心书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发布、使用、传播或经营交易中心所有的信息。经交易中心许可使用信息的机构或个人,未经交易中心同意,不得将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或予以传播。
  9.4 交易中心为交易成员提供风险管理服务。交易系统根据交易成员设定额度进行成交前检验或成交预警。交易金额超过其所设额度的,交易系统向系统用户提示或不予确认成交。
  9.5交易成员无法使用交易系统报价、成交或打印成交单功能时,可依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本币交易应急服务规则》向交易中心申请应急服务。

第十章 费用

  10.1 交易成员使用交易中心服务的,应当向交易中心缴纳相关费用。
  10.2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按照交易中心颁布的相关文件和与交易成员签署的相关协议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11.1 如遇不可抗力,交易中心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可宣布暂停全部或部分交易。上述因素消除后,交易中心恢复交易。
  11.2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交易中心。
  11.3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债券借贷交易规则》、《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操作规则》、《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业务操作规程(暂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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